微信账号“首席娱乐官”创始人之一邹玲以该账号暂停更新的声明,将其与另一创始人陈妍妍的矛盾公示于众。
王昌国(天方燕谈作者)
这两天,微信账号“首席娱乐官”创始人之一邹玲以该账号暂停更新的声明,将其与另一创始人陈妍妍的矛盾公示于众。目前,双方你来我往,各自声明。但这种事情,通常由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录音或口头协议组成,对不了解内情的局外人来说,轻易站队,评判对错,应是不科学的。
当事双方在各自声明中,提及了多个法律问题,所以,该纠纷就是个法律问题(什么纠纷不是呢?)。下面,我就从法律的角度解读一下这个事件,对未来的发展做一判断。
首先,一方声称拥有微信账号“首席娱乐官”的公司已进入解散程序,另一方也曾说要注销该公司。实际上,由于双方4:6的股权结构(无任何一方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比例的股权),除非股东达成一致,注定任何一方无法单方面决定解散公司。当然,股东也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但条件严格,就本纠纷来讲,法院应无可能准许。因此,该公司应无可能进入解散程序。另,公司解散清算完成后,方可注销。
第二,所谓股权稀释问题,应是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股权稀释就是法律所讲的增资。根据中国公司法,增资需要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非同比例增资需要全体股东通过。因此,就本纠纷来讲,任何一方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增资(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在中国不会发生扎克伯格强行稀释萨维林股权比例的情况。鉴于一句话说不明白,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三,股权代持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解释,我国承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仅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名义股东是陈丹,与邹玲是夫妻关系,双方有代持协议,邹玲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邹玲自称为公司的股东并没有问题。何况,我国法律还有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就是名义上不是公司股东,通过协议等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的人)。
第四,陈妍妍能否不经邹玲同意(甚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微信账号“首席娱乐官”转移至第三方名下?如果陈妍妍掌握公章(极端情况下,在其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甚至无需公章),很不幸,这是有可能的。但我国的法律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况,设计了股东代表诉讼。就是邹玲(或以陈丹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受让方及公司的负责人,以夺回失去的财产(实际操作时,也会很复杂,不多说了)。
第五,如果邹玲将该微信账号由订阅号改为服务号是事实的话,并确实是不可逆的话,那么公司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害,行为人确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其他如肖像权、利益输送等问题,因与本纠纷没有太大的关联,就不一一赘述了。
综上,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个妥协的话,这个公司暂时不会解散,但也无法融资,也就无法发展,也许会资金链断裂,也许……
这样的纠纷以前有,以后还会有(应该会更多)。既然纠纷无法避免,就要想法避免最坏的结果。所以,创业者应该了解一些相应的法律知识,找个好律师,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理性判断、理性决策。
作为本纠纷的一个旁观者,我不便给出具体的法律建议。但如果有一方必须出局的话,我建议他想一想Facebook的出局者爱德华多·萨维林,他在2005年出局之后,就干了一件事,起诉Facebook,现在身家几十亿美元。
有评论称,扎克伯格与律师密谋驱逐萨维林一事,是美国科技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政变之一。但很难说,应该同情扎克伯格还是萨维林,因为这件事中没有受害者,最终他们都成了亿万富豪。
就本纠纷来说,人们(尤其是创业者们)也不应该更支持或更同情某一方,因为如果当事双方不理性思考、不理性决策的话,很显然,这件事中没有赢家。(作者是I律师特约撰稿人,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I律师授权天方燕谈原创声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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