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宋庆龄“婚约”的背后

孙、宋作为革命者与理想家,在其“婚约”中,却恰恰缺失了相应的革命色彩与理想主义光芒,相反,封建的因素与现实主义的因素倒是更浓厚了些,也许,这就是革命的吊诡?

孙中山宋庆龄“婚约”的背后

1915年10月25日上午,日本东京著名律师和田瑞家中,一场对当时影响不小对后世意义重大的婚礼正在举行。新郎孙中山,时年49岁,新娘宋庆龄,时年22岁。

一般的世人,都对这场婚姻本身及婚姻对中国革命历程的影响特别关注,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孙、宋二位在婚礼之时签订的婚姻《誓约书》。目前,有一份日文版的誓约书保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并曾在南京孙中山纪念馆展览过。中国历史博物馆还请宋庆龄女士题过字,宋庆龄题的是四个字:“此系真品”,并且签名盖章。 确认了真实性之后,我们来看看这份誓约书的内容,中文译文如下:

此次孙文与宋庆龄之间缔结婚约,并订立以下诸誓约:

尽速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

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

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督促,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

誓约人 孙文(章)

宋庆琳

见证人 和田瑞(章)

一九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庆龄秘书将上述原件归还中国历史博物馆时,还附函作了如下说明:“誓约书上的10月26日是照日本老规矩,以双日为好,结婚日期实为10月25日。宋庆龄在婚姻誓约书上用‘琳’字是因为‘琳’字容易写。当时从美国去日本,因而没有图章可盖。”

今人疑惑之处解释清楚之后,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这份婚约的内容,三个条款,三层递进的意思。

第一层,也就是第一款:“尽快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严格来讲,这层意思主要针对的是中山先生,从侧面看,也反映了宋庆龄对这场婚姻所持的谨慎态度。众所周知,中山先生是有妻室的,30年前,父母包办之下,中山娶了门当户对的同县女子卢慕贞并育有一子两女。孙、宋确立恋爱关系后,中山写信给卢夫人,问是否同意离婚,并由自己早期的侍卫官郑卓陪同自己与卢夫人所生之子孙科前往送信。史载,卢夫人深明大义,一看中山先生的信,即刻叫儿子阿科拿笔来,而且还要求拿支新笔,签上了一个“可”字。这老式中国女人还向郑卓表示,自己不识英文、又缠脚,确实帮不了先生的忙, 一副甘愿退出任由丈夫休掉的牺牲精神。另有史家补充说,卢慕贞甚至托郑卓转告,她愿意与庆龄姐妹相称,并且在中山与庆龄婚后,还去信祝贺!

卢夫人的老式与大义,并不意味着庆龄的现代与随意,相反,宋庆龄对自己的婚姻特别谨慎,反映这种谨慎态度的细节更多的体现在中山先生的离婚协议方面:1915年9月,卢慕贞亲自到东京,和中山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用大拇指沾红墨水按了指印。朱卓文是离婚协议书的证人之一。宋庆龄在听了朱卓文有关见证孙卢离婚协议签订之事的面述,并亲眼看到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决定到东京与中山先生结婚。

按常理来讲,年方22岁的宋庆龄持这种谨慎态度是必要的,也是合乎常情的。令人深思的是,中山先生对这场婚姻的谨慎绝不亚于他的新夫人。这种谨慎在婚约书的第二条款与第三条款中毕漏无遗。

“婚约”的第二层意思,也就是第二条款,规定双方将来要保持“永远的夫妇关系”,所谓“永远的夫妇关系”,措辞用意非常明显,那就是夫妇双方在法律上的不可更改的关系。

一般来讲,婚姻前的中国恋人表示对对方忠贞不渝的海誓山盟仅停留于口头表达之上,而且强调的是相互间的感情。而西方恋人,除了强调感情之外,也许更多强调的是财产及财产公证等。象孙、宋这样接受过西方教育、以民主与自由为毕生理想与追求的人士强调的却是法律上的“永远的夫妇”关系,可见这纸“婚约”的独特之处!在革命语境中,这纸“婚约”是那么的现实;在现代化语境中,这纸“婚约”又是那么的传统!

众所周知,当初恋爱时,孙博士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年龄问题。但在“婚约”中,我们看不到他的这种担忧。相反,这么一“永远”,这种老夫少妻的婚姻关系中,竟透出一股千年的男权意识和从一而终的意味来。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现代社会的老科学家杨振宁娶了年轻的翁帆,老科学家再机关,也不会自私到与年轻的妻子签这么一种合同!中山先生毕生致力于反“封建”,但在先生的婚约中,我们分明又看到了“封建”的阴影。更关键的是,这层“婚约”更多的是针对庆龄的,透着地道的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意味。

历史后来的发展,似乎印证了这种意味。1927年,年仅32岁,新寡才两年的宋女士在访问苏联期间遭遇了“桃色新闻”:《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说,宋女士已与陈友仁结婚。这一新闻让宋女士大病一场。 不病才怪呢。对照一下“婚约”,除了没法面对自己外,更没法面对全社会!于是我们看到的场景是,身为国母的庆龄女士,此时竟沦落为一般意义上的弱女子了。幸好有个名声显赫的家庭,所以庆龄最后求助于家庭,确切地说,是弟弟宋子文出面,帮助她澄清谣言,庆龄自己则在一边宣布说,准备随时掂起法律武器。

庆龄是否掂起了法律武器,《英国每日报道》是否赔礼道歉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谣言并非到此为止,而仅仅是一个开头。按照传统观念,国母似乎不宜再嫁,比如孝庄皇后就没敢再嫁,嫁了也不敢承认,导致直到今天孝庄是否改嫁还是个历史悬案。如果说孝庄悬案是原本流行转房婚的满人在汉化后才遭遇的尴尬,那么庆龄的尴尬,则是身为西化过的中国现代女性遭遇上了中国文化传统的埋伏。

当然也许会有人说,这种契约是双方自愿的选择,不存在谁强迫谁的问题。但是我想得更多的是,如果没有这纸“婚约”存在,爱谁谁,那么,谣言既减少了机会,庆龄女士身心也不致于如此受损,问题将简单许多!也就是说,因了这第二层“婚约”,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反而被人为的复杂化了。

也许还有人会说,这层婚约针对的可能不是庆龄,而是恰恰相反,乃是针对中山的。也可以这么推理。因为这婚约除了老夫少妻的意味,也有防范中山的意味。众所周知,截止到庆龄,中山已经四娶妻妾了。除了原配卢慕贞和第四任妻子宋庆龄,中间还有两位,一位是日本籍的大月薰,一位是中国籍的陈粹芬。如果拚温柔贤慧,日本那位不见得比原配差;如果拚革命伴侣,陈粹芬也不见得比宋庆龄差。一句话,卢夫人可以因为自己守旧,帮不上先生革命的忙而自惭自退,那么再来一位比庆龄还革命还能帮忙的女秘书也不是不可能。虽然任何革命史也没有告诉我们,给革命家做机要秘书,就必需变成他老婆,才能更利于革命事业的推进。还有,中山虽然是基督徒,但是在纳妾的传统倒是继承下来了。那么,这层婚姻乃是双方各自为计的设防?国父与国母的婚约沦到此般地步,情何以堪?

“婚约”中最厉害的乃是第三层意思,也就是第三条款。第三条款可谓是丑话说在前头,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可能要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那么,违约者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似乎名声才是最重要的,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任何一方之亲属可以对对方采取任何措施,被制裁者一方还不得有任何怨言。

单从文字上看,第三条款对双方来讲,似乎是公平的,因为是针对新郎新娘双方的。但是仔细研析,就会发现,这纸“婚约”除了规定永远不得离婚之外,社会与法律还可以对违约者任意制裁,更可怕的是,双方的亲属竟于其中获得了无上的法外权力,这种权力解释开来就是:一旦庆龄影响了中山先生的名声,中山先生的家属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制裁她;反过来,若中山先生影响了庆龄的名声,庆龄的家属也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制裁他。

当然了,由于中山先生的早逝,历史的发展中,我们只看到了庆龄所受的束缚、委屈与谣言,而且,即使这种谣言影响到了中山的名声,中山的家属并没有利用这种权力,或者说,随着蒋家政权在大陆的谢幕,这种权力也就真正的沦为鞭长莫及了。那么,这纸“婚约”又有何用呢?历史不能假设,但是假设历史给予了中山家属机会,那么这些家属如何对待围绕庆龄的谣言呢?与其说这些谣言影响了中山的名声,倒不如说,是这纸“婚约”影响了革命先行者的名声!

台湾学者潘志群先生把孙宋婚姻当作“现代中国恋爱革命的代表性先声之一”。 众所周知,孙宋结婚的年月,正是新文化运动拉开大旗的时刻。不论是从时间上,还是行为上,甚至在革命的排行榜与社会的影响力上,孙宋结合都堪称恋爱革命的典范。问题是一纸婚约,让这一切大打折扣。因为肇始于新文化运动的现代中国恋爱革命,既包含了恋爱与结婚自由,更包含了失恋与离婚自由。恋爱者口头上不妨山盟海誓,哪有又是找见证人,又是签誓约书,更让双方家人谮越无上的“治外法权”呢?更不堪的是,待庆龄的小妹美龄模仿二姐美人爱英雄的样子,要嫁给蒋中正的时候,这个现代中国恋爱革命的先锋又是如何的反对与气恼呢?她既忘了美龄当年对她“私奔”中山的支持,更忘了恋爱自由也是她奋斗的革命目标之一。

跳开这纸“婚约”,我想说明的是:曼德拉与温妮的婚姻也是世界革命史上的传奇,但是,他们的婚姻并不因缺失了类似孙、宋之间这般的“婚约”而减少一丝浪漫和几许传奇。相反,其浓厚的浪漫与传奇色彩之后,掩饰不住炫丽的人道色彩!美人固然爱英雄,美人与英雄固然都革命,但是革命并不妨碍人道,美人与英雄也可能由于诸多原因而分手。那么,这样的“婚约”是否根本不必要?因为,孙、宋作为革命者与理想家,在其“婚约”中,却恰恰缺失了相应的革命色彩与理想主义光芒,相反,封建的因素与现实主义的因素倒是更浓厚了些,也许,这就是革命的吊诡?

叩问革命先行者的私生活并不是我们的主旨。我们的主旨是,革命先行者的潜意识里,也许隐藏着中国文化传统的千年陈酿,遇到合适的机会,就可能发酵,直接影响到革命的境界与革命的走向,甚至制造出革命的废墟,这一切,才是需要我们警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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