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丈夫擅改儿子姓氏被妻子扫地出门”,双方其实是在争什么?

无论“嫁人”还是“入赘”,在基于“男女平等”的现代婚姻关系中,实际上都是一种应当逐渐淡化,乃至彻底摈弃的不合时宜风俗。

文|张贵峰

广西马山县的蓝某和潘某,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蓝某入赘到妻子潘某家生活,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随了潘某的姓氏。在小儿子出生后,蓝某自作主张到派出所将小儿子姓氏改成了蓝姓。潘某和其家人非常愤怒,认为蓝某是没有良心的“白眼狼”,最终导致双方离婚。(广西新闻网 9月3日)

在未经女方同意情况下,入赘女婿擅自更改儿子姓氏,无论从传统婚姻风俗,还是履约守信的角度,蓝某的这一做法,当然都并不妥当,不仅显得不够尊重传统的赘婚风俗,也有明显的失信爽约之嫌。这或许正像女方指出的,“蓝某既然已经入赘到潘家生活,按照习俗其所生育的子女都应该随女方姓潘”。众所周知,依照传统的赘婚风俗,男方在入赘女方后,“所生子女均须随母姓”实乃“赘婚”的一个根本特征。否则,若子女仍可随父姓,那也就无所谓“入赘”了。

但进一步站在以“男女平等”为根本核心价值理念的现代婚姻制度角度审视,这种因“入赘女婿更改儿子姓氏”而导致的离婚现象,及其背后的赘婚风俗,显然又并没有多少充足的合理甚至合法性,不仅与“男女平等”的根本理念格格不入,也并未充分尊重子女“自由随父姓或随母姓”的姓名权。依据《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我们知道,正如传统一般的“男方娶媳、女方嫁人”婚姻模式,背后所秉持的其实是一种“男尊女卑”不平等男女关系,所谓“男方入赘女家”的“赘婚”模式,很大程度事实上也同样秉持的是一种“女尊男卑”式不平等关系。因为在传统风俗中,一如“小媳妇”的地位处境,“入赘”女婿在赘婚中的身份地位,同样也是相当低下、饱受歧视的。关于这一点,仅从“赘婚”命名中充满浓厚贬义色彩的“赘”字中,便不难强烈直观感受到。这诚如古人对此所作的解释,“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

这意味着,无论“嫁人”还是“入赘”,在基于“男女平等”的现代婚姻关系中,实际上都是一种应当逐渐淡化,乃至彻底摈弃的不合时宜风俗(更何况,时下中国的年轻夫妻大多都是独生子女,更没必要强调单方面的“嫁”或“赘”)。这也就是说,现代的男女双方平等自由结婚,其实根本无所谓、也无需太过在意计较“嫁人”还是“入赘”,以及简单的“须随父姓或随母姓”风俗。

至于具体究竟“孩子应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办法无非是,双方按照“男女平等、互相尊重”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无法相互充分包容体谅,那么不仅男女双方所以结婚的爱情基础值得怀疑,而且他们的现代家庭婚姻价值理念以及相应的法治意识,也会显得十分可疑。

要知道,在法治和权利语境下,其一,无论孩子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夫妻双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定抚养关系,都不会有任何变化和改变;其二,孩子到底应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最终所取决和体现的,也并不是仅父母单方面的决定权,更不是简单为给父母“传宗接代”,而是孩子作为国家公民的姓名权。这正如《民法通则》强调的,“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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