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吐痰男”是一种网络暴力

继该男子吐痰并辱骂乘客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后,该男子遭到人肉搜索,其照片和身份信息被多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转发。

文|张西流

继该男子吐痰并辱骂乘客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后,该男子遭到人肉搜索,其照片和身份信息被多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转发。对于“吐痰男”的行为,广大网友都表达了愤慨,但也有网友和微信公众号再次对人肉搜索和公布、转发个人身份信息提出了自己的担忧,还有网友不认同黑衣男子以暴制暴的做法。(10月19日澎湃新闻网)

众所周知,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不可否认,“吐痰男”的行为固然可恶,人们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其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然而,有的网友人肉“吐痰男”,其照片和身份信息被多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转发,显然已沦为一种网络暴力。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己成为侵犯私权、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凶器”。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广东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再看人肉“吐痰男”事件,“网怒族”对其身心和精神所造成的双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过。然而,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人肉搜索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衡量和规范。殊不知,即便是抛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谈,人肉搜索也涉嫌侵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特别是,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人格尊严仍然应依法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网上侦查时,也不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可见,网友不具备网上侦查权,也就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更不能公开他人相关信息。

因此,依法规范人肉搜索,尤为迫切。各地不妨借鉴江苏徐州的做法,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和曝光不文明行为,但当它以“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进行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特别是,应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明确规定人肉搜索违法,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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