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实名制”是行业管理的一种错位

11月1日,是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实行“快递实名制”的首日,根据规定,邮件、快件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即通常讲的快递“实名制”。

文|汪昌莲

11月1日,是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实行“快递实名制”的首日,根据规定,邮件、快件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即通常讲的快递“实名制”。记者发现,有的网点不仅并未登记记者的身份证,甚至对用“矮大紧”、“流川枫”、“流大川”这样的网名寄递都是认可的。(11月2日《华西都市报》)

快递企业对“快递实名制”不感冒,其实早在意料之中。不可否认,快递实行“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保证邮件更安全,但这对社会来讲,增加了很大的成本。比如,对快递企业来讲,增加了一些工作流程,要建立登记制度;对消费者来说,要花费时间去登记,而且会向快递员和快递企业泄露个人的信息。可见,从快递企业的服务现状及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考虑,目前实行“快递实名制”,时机还不成熟。

近年来,“实名制”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手段,在中国以各种理由广泛推行,并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储蓄、看病等少数能为社会广泛接受的“实名制”,到手机、火车票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的购买和使用,再到一些地方连购买汽油、避孕药也要“实名制”。几乎每一种“实名制”的推行,都会引起关注和争议。然而,每个管理部门在推出“实名制”时,都有着合理的逻辑和美好的初衷,从最初的维护社会诚信,到现在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良药。

再看“快递实名制”,并非是一项法律强制规定,快递企业可以灵活操作,“实名制”可有可无,甚至形同虚设。事实上,实行“快递实名制”,非但未能成为化解行业风险的一剂良药,反而沦为快递业出现安全事故后,掩饰“伤口”、化解危机的一块膏药。比如,2011年8月圆通杭州分公司发生快递包裹爆炸事件,当月公安部在浙江绍兴进行“实名制”试点;物流和寄递业已成为云南省禁毒堵源截流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云南便于2013年6月开始规定,物流和寄递业将实行“实名制”;2013年12月发生了“毒快递”致人伤亡事件,“实名制”再次被国家邮政局视为“救命稻草”。

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行“快递实名制”,是行业管理的一种错位。不能什么事情觉得不好管就用“实名制”,这实际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殊不知,要想通过“快递实名制”,去遏制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几乎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情。明知不可为而强力为之,则反作用力等于作用力,结果只能是放大行业风险而非解决实际问题。既然“实名制”不可行,那么,强化安检措施,利用技术手段验货,就显得十分迫切。目前,国内的几家大型的快递公司,已经采用X光机对邮件进行安检,所有的快件用安检机来把关;这种先进手段要比快递员人工查验更可靠,也比”实名制”更有效果,应该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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