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示众女小偷”是一种道德暴力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了解到,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的疑因偷肉被捆绑示众的女子,目前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文|汪昌莲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了解到,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的疑因偷肉被捆绑示众的女子,目前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警方提示,公然侮辱他人同样违法,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警。(11月5日新华网)

市民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可见,有人将小偷捆绑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已经由受害方,变成了违法者。何况,小偷是一名女子,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哪怕其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可见,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只要其政治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可见,受害人将女小偷捆绑示众,是一种道德暴力,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小偷固然可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也是公民,其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要知道,将小偷进行捆绑示众的同时,也将他们的个人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了,而对于他们来说,个人隐私的泄露,比失去人身自由更可怕。更何况,小偷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再对他们进行捆绑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问题是,抱有“小偷该侮辱”等错误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在某些人的眼中,小偷等都是坏人,是坏人就该受到就地惩罚,捆绑示众坏人,既是替天行道,又是替自己讨回公道。殊不知,法律是不允许单位及个人,对疑犯采取人身伤害等惩罚手段的。

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件,当引起有关部门反思。事实上,在个人滥用私刑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伤”——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恣意践踏公民权益的法盲。更重要的是,当今社会,盗窃等刑事案件频频发生,且呈女性化、低龄化趋势,也与普法教育不力脱不了干系。可见,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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