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卖假药致人死亡”,医院岂能置身事外?

陕西旬阳18岁女孩陈安丽,在安康市安宁医院下属的安康门诊部癫痫科服用医生所开假药7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家人将安宁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被判赔90.9万元后提起上诉。

文|郭元鹏

2013年10月13日,陕西旬阳18岁女孩陈安丽,在安康市安宁医院下属的安康门诊部癫痫科服用医生所开假药7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家人将安宁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被判赔90.9万元后提起上诉。安康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该案于11月20日重新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存在较大异议,该案并未当庭宣判。(11月21日《华商报》)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受害者家人原本是可以接受的。他们在为女儿治疗的时候,花费是3万元治疗费,在女儿死亡后,索赔的是110万元赔偿金。法院判决的90.9万元赔偿虽然与起诉金额有差距,但是考虑到现实问题,受害者家人也接受了。那么,既然受害人接受了这个赔偿,为何还会发回重审?这是因为被判决赔偿的医院不认同这个结果。

这要说说这家医院的背景。出事的是安康市安宁医院下属的安康门诊部。也就是说,出事的是下属的医院,被告的是主医院。安宁医院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有二:其一,下属医院的行为应该由下属医院承担;其二,出售假药是医生的个人行为。他们认为下属医院出了问题,下面医生出了问题,让自己赔偿很冤枉。

这样的理由无疑是相当荒唐的。虽然是下属医院,而实际上下属医院并没有财权。下属医院看病的收入都是安宁医院收取的。也就是说,当初女孩是在下属医院看病,但是治疗费是进入了安宁医院账户的。收费之后就有了责任,其实医患治疗的交易相当于是和安宁医院产生的。我们即使退一万步说,即使治疗的费用是下属医院收取的,但是安宁医院岂能对下属医院的问题不具有监管责任?而“医生卖假药是个人行为”则更是荒唐的,卖假药的是医生,但是,医生和医院之间的关系是用工关系,自己的医生出了问题,单位不该承担责任?

这起事件还有一个更为伤痛的问题。这位医生竟然连资格都没有,被鉴定为非法行医,而出了问题的药品,则是他自己研制的。这是非法行医惹的祸。说到这里,问题就来了,作为一家正规的医院,为何允许没有医生资格的人担任医生?为何一家医院可以出售医生自己研制的所谓药品?对于药品的研制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使是正规研发公司研发的药品,也是需要经过临床试验和审批的。可是,一个非法行医的医生为何能将自己研制的所谓药品进行销售?当地的药监部门、卫生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情出来之后,当地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医者研制的药品进行了鉴定,显示属于不折不扣的假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这暴露出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作为下属医院的主管医院,岂能不知道下属医院在向患者销售假药?可以说,下属医院的问题就是自己的问题,医生的问题医院不能推卸责任。在违法行医者被判刑,下属医院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安宁医院当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百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订阅微信公众号 maisixiang1,成为整百订阅用户(如第一百位,第二百位……依此类推),将获赠一本我的签名本新书《摸着历史过河》,活动截止2015年12月31日。礼物都准备好了,就等你出手了。

热门文章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