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可申请索赔”说明清官也管家务事

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文|苑广阔

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11月20日《京华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实际上是从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的几十上百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精选出来的,而通过审理这些涉“家事”案件,法院方面也发现了此类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这一方面说明“清官难断家务事”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和社会,现在是“清官也管家务事”,另一方面说明国家在牵涉家庭、家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而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最为引发网友关注的,就是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外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现代社会,无论男女都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情感与欲望诱惑,导致出轨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很多男性,甚至把“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作为男人成功的象征。而男女这种情感上的背叛,往往都会以悲剧收场,在对伴侣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的同时,也成为婚姻失败、家庭破裂最为直接的导火索,轻则导致夫妻反目成仇,并殃及子女以及双方亲朋好友,重则引发伤人杀人的悲剧,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问题在于,这种对于伴侣与家庭不负责任,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当事人除了遭受道德上的谴责之外,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戒。而随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外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意味着法律开始对“难断的家务事”介入与干预,以此维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算是对出轨一方的一种惩戒,借此增加出轨行为的经济成本,对维护婚姻和睦、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起到一种引导作用。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针对的还只是男女婚姻已经走向破裂,家庭已经解体后,一方发现另外一方在离婚前有出轨行为,于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的更多的一方发现另外一方出轨,但是婚姻却没有破裂的家庭,法律似乎仍旧无计可施。

但这种婚姻存续期内的出轨,对另外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同样很大,难道非要等到离婚之后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在我看来,我们完全可以有其他的办法来约束和惩戒婚内出轨行为。比如由民政或其他部门建立婚内“出轨记录”,只要上了记录的人,如果日后离婚,不管是不是因为出轨导致的离婚,那么在财产分配上就要少分,而且出轨的次数越多,性质越恶劣,所分配的财产也就越少。这样,才能对婚内出轨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也是法律积极介入“家务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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