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性福”起诉离婚是时代的进步

近日,孙女士到法院起诉丈夫曹某,称曹某与其结婚一年有余,但一直拒不圆房,故要求与之离婚。11月22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调解终结了二人的夫妻关系。

文|杨涛

近日,孙女士到法院起诉丈夫曹某,称曹某与其结婚一年有余,但一直拒不圆房,故要求与之离婚。11月22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调解终结了二人的夫妻关系。(《京华时报》11月23日)

说白了,孙女士是因为不“性福”而起诉离婚的,因为,婚后,孙女士的丈夫曹某虽与孙女士共处一室两个多月,但是拒不与孙女士圆房,经常晚上玩电脑、手机到深夜,然后自行睡下。而法院虽然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但事实上,“不性福”是实质的原因。以女方“不性福”而判决离婚,这是对人权利的尊重,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

在表面幸福的家庭背后,不知有多少“不性福”的家庭。这些家庭从表面上来看,夫妻有地位,有收入,有房有车,等等,在外人看来是美满幸福的一对。但在这“幸福”的背后,有多少难为人所知的“不性福”,比如,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兴趣,不愿意过性生活,或者性生活出于种种原因,根本就不和谐,更有甚者,有些“同性恋”出于家庭的压力和传宗和生养后代的考虑,不得不结婚,但是,婚后没有性生活或者极少性生活。这些“同性恋”家庭背后,有多少“同妻”的血泪。

但是,在以往,这些所谓“不性福”之事难以启齿。妻子可以以丈夫汹酒,殴打和虐待等理由提出离婚,但是,对于“不性福”的问题。如果男方难以接受,或许可以用妻子“不能生育”等理由提出离婚,但是,对于女方,却是一方很难启齿的事情,因为,这种事情,特别是在农村,女方一旦提出,就被视为“淫荡”为人所不齿。但是,在如今,包括孙女士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妻子,敢于在性的问题上提出自己的独立主张,对于“不性福”现状不满,敢于向法院提出离婚,不在乎他人的眼色和社会的评价。这表明,女性敢于追求自身的权利,包括性权利,要求性权利能家庭中能得到重视,这是时代和文明进步的体现。

同样,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准予夫妻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没有详细列出“不性福”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事实上,在今天人们权利意识普遍得到张扬的时代,“不性福”的夫妻,自然可以理解为“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必要像以前一样,一定要有各种外在的可以看得见的原因。而法院在许多案件中,同样将夫妻“不性福”也解释为“感情确已破裂”,这也说明我们司法工作者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的发展来灵活解释和运用法律,这是值得称道的,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孙女士因为“不性福”起诉离婚并且得到准许的案例,虽然事小,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剪影,它反映了我们权利保障的进步和文明、法治的进步。同时,它激励更多的妇女追求自身的“性福”,不必拘泥于旧例,说出“不性福”不是丢脸的事情,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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