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赞成网友公开发布举报信息”值得商榷

广东省纪委副书记陈波接受南粤清风网在线访谈时表示,尽管有一些违纪问题通过网络曝光,最终也得到查处,但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

文|乔志峰

12月4日,广东省纪委副书记陈波接受南粤清风网在线访谈时表示,尽管有一些违纪问题通过网络曝光,最终也得到查处,但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一是难以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二是有可能造成举报信息的泄露,三是不实的举报信息会给有关人员造成伤害。因此,陈波建议广大网友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信访举报渠道反映违纪问题。(12月4日澎湃新闻)

陈波副书记提出的三大弊端,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此前也有不少这方面的教训需要吸取。但由此便不赞成网友公开发布举报信息,理由似乎并不充分。而这三大弊端之所以会出现,并非公开举报信息本身有问题,而是折射出一些制度性的不足。

保障举报人安全,不仅需要举报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更需要有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法律。法治社会里,任何公民都应当理直气壮地公开对违纪违法现象进行举报,这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连举报都要搞得藏头露尾、不敢公开,岂不让邪气嚣张、正义不彰?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现象频频发生,无疑是法治社会之耻,同时也暴露出相关部门的失职失职。我国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举报人,因此最关键的还是要抓紧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和污点证人制度并制订具体的保护措施。健全的法制+有法必依,才是举报人安全的最好保护伞。

公布举报信息,确有造成举报信息泄露的可能。不过,对举报信息也要一分为二看待,有的信息泄露了,或许会给查处带来被动;有的信息则并非机密,公开了也不见得就会影响调查工作。公开举报信息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公开透明,能将人为干涉调查的风险降到最低,减少或避免暗箱操作。事实上,不少举报人是在反复举报无果的情况下,才选择在网络上公开举报信息的。个中意味,不言自明。

对于举报信息是否存在失实,其实也无须过度担忧。老话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举报的问题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老百姓最清楚。假如冤枉了谁,老百姓自会有公论,并且还有一个相关部门查证的环节,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恶意诽谤者也会受到应有的惩处。退一步说,即便举报者确有恶意,并且举报内容严重失实,被举报者可以通过组织程序讨回清白,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举报者诬告、诽谤等责任。这些都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在调查之前就匆匆“定性”。

纪检举报的渠道有很多,各地相继开通了电话、投送举报信、到纪委接访室反映、手机短信等多种举报方式。但传统的举报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有个硬伤,那就是查处缺乏监督。举报的问题是否引起上级的重视、是否介入调查,不仅其他群众不得而知,恐怕连举报者本人都不清楚。更有甚者,有的举报到了最后不了了之,有的举报信反倒落到了被举报者的手里。网络公开举报就没有这样的弊端。公开了举报信息后,举报了谁、举报了什么问题大家都看得到,谁也甭想捂住、盖上,让问题无所遁形。

对近年来屡立奇功的网络反腐,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曾评价说,网络反腐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可以发动全社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过他也强调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他说,网络反腐最好是实名举报,而且要有事实依据,这样才方便检察机关和纪委能有针对性地核实。我个人更支持这样的理性而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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