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能是简单的“国家拿钱赔偿”

时年30岁的天柱县居民杨明被列为嫌疑人,杨明于1996年被黔东南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今年8月11日,贵州省高院再审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

文|郭元鹏 

12月25日,贵州省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12月22日,贵州高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共计203万元。1995年,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天柱县居民杨明被列为嫌疑人,杨明于1996年被黔东南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今年8月11日,贵州省高院再审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12月27日《贵阳晚报》)

20年来,杨明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并与家人一直坚持申诉。在不断的诉求碰撞中,去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杨明故意杀人案”的复查,并于2015年启动再审程序。终于依据新的证据,推翻了愿意的判决,还给了杨明一个正义的结果。

国家赔偿203万,这笔数目是庞大的。但是,这笔数目也是微弱的。再多的钱也买不到青春,再多的钱也买不走曾经的冤屈。所以说,对于冤假错案而言,理应在资金上就高不就低,只有这样才能让伤口得到些微的愈合。国家赔偿就是必须的事情了,也是能够给予的唯一的补偿办法。

不过,当国家赔偿一次次出现的时候,事后的赔偿怎么也不如事前的预防更为重要。为何出现了这样的悲催?很多时候,并非是制度不够完善,并非是程序不够严密。而是,办案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少了对制度的敬畏,少了对程序的尊敬。就如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案件一样,竟然让一块无辜的石头成为了主要的定罪证据。你能说这样的冤假错案的出现,是我们的制度不够完美吗?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够健全吗?是因为我们的程序不够严密吗?而是这些规定、制度、法律、程序成了摆设。

如果,每一次国家赔偿,都只是“国家拿钱赔偿”则很难形成警示的氛围。出了事情,国家就是“可以乘凉的大树”,谁还会谨慎办理案件?案件出现错误也是在所难免的。做错了事情,就要纠正错误,就要给予赔偿。

不过,这要将此类冤假错案分清性质。对于确实在法律、规定、程序等等方面不存在问题的,应该由国家出钱赔偿,因为这是无心之举。但是,对于冤假错案属于违规操作导致的,则需要在启动国家赔偿之后,对国家支付的资金进行追缴。也就是说,错误的制造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很多人,公安环节、检察环节、法院环节、审核环节都有问题,这些环节会涉及几十个人,如果一个人拿出五六万元的话,加在一起也能有几十万,几百万,也是够赔偿当事人的。

国家赔偿不能总是让国家当冤大头,实际上这是让纳税人当冤大头。我们不可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是完美的,但是要分清责任,是无心之举,还是故意为之?是难以避免,还是因为违规?对于属于违规的,国家可以先行垫付,但是必须再从错误制造者的身上找回来。国家赔偿不应只是狭隘的“国家拿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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