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拖车费”实为利益双簧

一位司机驾驶货车于10月23日在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司机王允礼坦言“交不起”。

文|汪昌莲

一位司机驾驶货车于10月23日在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司机王允礼坦言“交不起”。经过两个多月,记者再次采访了司机王允礼,他说,在历经两个月的努力后,12.87万元的拖车费依旧无解。(1月4日《北京青年报》)

一名货车司机在公路上遭遇车祸,不仅车辆受损,经济也蒙受了损失。这时候,就依赖于公共救援大显身手了,一方面,及时处置事故现场,清除路障;另一方面,对遭遇事故的人和车辆快速施救,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然而,当地交警部门指定的一家救援公司,却向货车司机开出了12.87万元的天价施救费。司机为此奔波了两个多月,“天价拖车费”依旧无解。试问:救援公司漫天要价,是实施救援,还是趁“祸”打劫?

事实上,公路上的救援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应该将维护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向公众提供低偿和微利服务。然而,由于管理失范,导致救援服务进入门槛偏低,办个营业执照,便可以“开张大吉”;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更是视救援服务为一种暴利行业,对施救对象漫天要价。特别是,一些交警部门,受“执法经济”驱动,主动与一些救援机构“勾肩搭背”,结成“利益伙伴”,对于救援机构漫天要价,要么冷眼旁观,要么暗中撑腰。

可见,12.87万元的“天价拖车费”,实为一种利益双簧。问题是,当执法部门与救援公司“勾肩搭背”,让救援服务变成了一种暴利行业时,已经使公共救援背离了初衷。从小处讲,人为地给公众出行便利和安全制造“路障”;从大处讲,天价拖车费,不仅“拖走”了公众利益,而且“拖垮”了刚刚兴起的物流产业。因此,无论是交通运输部门,还是交警部门,对漫天要价的违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搞权力自肥。

特别是,物价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首先,应规范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抵制不合理收费。重点监督救援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在实施救援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再者,应开展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制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还有,应依法从严查处执法部门权力自肥行为,斩断利益链,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百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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