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拉风艺人违约风波说起言而有信的重要性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这是一个我们耳熟能详到先天政治正确的一个典故熟语,然而如果伯乐签下了千里马而千里马准备跳槽怎么办?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这是一个我们耳熟能详到先天政治正确的一个典故熟语,然而如果伯乐签下了千里马而千里马准备跳槽怎么办?千里马可能会说,我自己本事大——没有你我一样能成功、你给我的待遇太低了隔壁家的老王给的多、你伯乐家的稻草不够好吃、伯乐家卧槽的马还有不少呢何时能够轮到我出头?我们也不能说千里马的诉求就没有一点点道理,然而既然签了约,大家都是成年人,就要按照合同办事。

古代的人立誓表达忠诚,现在的人按照契约办事,至于是不是千里马和伯乐,那就要看和骡子的较量究竟能不能赢。无论实际上是千里马、上驷还是中驷,都需要在契约框架内言而有信的生存。如果有想法,可以私下沟通(甚至吐槽两句也未尝不可),动辄以打官司的方式来强行解约并不恰当。众所周知,内地艺人的待遇相对比港台地区、日本韩国那是相当的舒服和惬意,不但以合同时间短、收入分成比例高、惩罚措施少而闻名,特别是几乎没有上述地区的动辄封杀艺人的行径,反过来某些走红艺人就往往有恃无恐、挟粉丝以令东家,视合同于无物。拉风传媒旗下艺人罗某,就是最新一例,目前正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简单地说,罗某经过拉风传媒的强力打造、宣传,出演电视剧而走红之后,就单方面提出解约,显然这是典型的过河拆桥的行为。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也为了摊平公司包装众多艺人的成本,一般来说全约艺人合同都有相对较长的时间跨度,通常合同都是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达成共识的条款内容,不可能存在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认知度。假如红了就要飞了,那么整个演艺界还有什么规矩可言?还有什么稳定性可言?还有什么必要就做公司?

言而有信,本应是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行为处事的首要准则,艺人更应如此,否则如何对得起特别享受的社会资源和广阔发展的进步空间。与一般人相比,艺人的未来不可估测,但却要建立在尊重契约的基础之上。2500年前,孔子的学生问政,子曾经曰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篇》)意思是“人要是失去了信用或不讲信用,不知道他还可以做什么就像车没有车辕与轭相连接的木销子,它靠什么行走呢?”木销子就是关键,就是车能够正常行走的规矩。这个道理,在《西游记》第一回的孙悟空都懂得,当时的猴子还没有沐浴到菩提老祖和唐僧的文明规则之中,那便说明这是内置的文明准则。既然当年为了前途、走红而签下一纸合同,那就有必要按照合约履行完毕,到期之时至于是续约、还是跳槽,或者是自行成立工作室,那都是成年人的自由。

并不是说,合同就一定不能解约,但前提是艺人得证明公司一方未能履行义务,而不是我行我素我要更好的钱途。对照本案,罗某一方未能完成契约中的条款,显然是乱花迷了双眼,外面的世界很诱惑。这样的官司打起来,实在是很没趣的示范,合同双方都应该拿出证据来,言而有信是为人处世、行走江湖、博取名利的根本准则,既然已经对簿公堂,那么就希望法律支持尊重契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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