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索赔200多万?这次制片方想告死影评人!

《夏洛》的大卖让其有了相当的话语权和资本,而影评人明显处于弱势,当然不能因为处于弱势就可以博得同情逃避法律责任,但我们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和常识下来正确认识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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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专栏作者:摩西不夜奔

《夏洛特烦恼》出品方开心麻花这回动真格的了,把微信公众号影画志作者杨文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在指定媒体道歉,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加上律师费公证费,一共221万多。影评圈有月入6万的戏说,这回看来得验证一下了……玩笑归玩笑,《夏洛》算是观察君印象中第一个被指责抄袭之后,直接诉诸法庭并要求经济赔偿的片方。

其实这个事情之前已经在圈内引发了讨论,而且形成了正反两方,算不算抄袭?算不算毁谤?该不该赔钱?该不该道歉?

在一个都能把知识产权简化成IP俩字母用来圈钱的电影圈,关于抄袭,关于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是需要严肃对待一下了;在公关影评与独立影评已经各司其职的影评人圈,针对上映中独立影评如何才能不算攻击毁谤,批评自由与损害名誉的界限,是需要大家厘清一下了。如一个影评人所说:如批评不自由,则票房无意义

我确实不喜欢《夏洛特烦恼》这部电影,影片喜剧水准基本属于春晚20多年的小品水平,而且价值观严重有问题。我支持并无恶意情况下针对抄袭的质疑,我也支持并非抄袭的创作者的维权。所以,对于这两方的判断,都尽量跳出自己对片子喜好立场。

按说,这样的事情,成为公案是好事,但对于《夏洛》的上诉及赔偿要求,咱们还是从常识角度提出几点质疑吧。

算不算抄袭?

《夏洛特烦恼》是否如杨文文章中所说,抄袭了《佩姬苏要出嫁》?

有人认为确实属于抄袭,因为故事框架都是梦回高中时期,经历一番波折,发现结婚对象才是真爱。

有人认为不属于抄袭,因为影片的类型、风格、关键桥段等等十分迥异,完全是两种片子。

在影评人何小沁名为《<夏洛特烦恼>今日立案!是时候捋捋什么是真正的影视抄袭了》的文章中,对于电影抄袭的定义做了仔细的论证,并针对两部影片做了仔细比较,比较结果是,两部电影虽有类似情节,但说抄袭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不够严谨。

所以,《夏洛特烦恼》是否抄袭了《佩姬苏要出嫁》,不好下结论,这个需要法律人士仔细对比才好下结论。

那说《夏洛》抄袭犯不犯法?

杨文的文章,属于电影本体分析,分别就剧情、桥段和画面进行逐一分析,结论是“抄袭”。严格意义来说,这篇文章属于影评范畴,虽然标题有“炸裂”、“居然”“全片”等字样,这种分析经过多家媒体转载,肯定产生一定影响。

不得不说,微信大号文风带坏了电影圈儿,这年头,不用点“炸裂”“疯了”“不得不看”等轰动性的词儿无法吸引眼球,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本来想求严谨的文章也有浮夸之风。猛一看,觉得你来挑事儿的。

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微博上公布的立案信息长微博上,开心麻花用词也十分骇人:

杨文在歪曲、捏造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全片抄袭”等具有强烈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语言评价影片,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如果杨文的微信文章在博眼球的话,开心麻花的用词已经满怀仇恨。

如果你在影评中说《富春山居图》场面浮夸、爱情戏很有情色意味,小心片方告你:以“浮夸”、“情色意味”等具有强烈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语言评价影片,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如果你在影评中说《小时代》拜金奢靡、价值观腐朽,小心片方告你:以“拜金奢靡”、“价值观腐朽”等具有强烈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语言评价影片,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天啦撸,还让不让人写影评了?

当然,指责抄袭与指责别的不同,但问题在于,他说你抄袭,你可以说没抄袭然后要求对方删除;否则,可以上诉法院,如果法院判定没有抄袭,可以要求对方道歉。是否有法律责任,要看法院判定。但即便有法律责任,也在道歉范畴。

如果作者有主观恶意,或者受竞争对手及别人指示,妄加指责一部电影抄袭,那是属于犯法。但是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是主观恶意?如果对方是不喜欢你们家的片子,然后又真的觉得属于抄袭,然后在个人自媒体平台发布,这真不属于主观恶意。

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前秘书长何平于11月12日在微博上对此事做出点评:“影评的重要部分就是类比、分析、质疑,引出官司大可不必吧?”

该不该赔钱?

至于赔偿的经济损失,除去律师费和诉讼费的20多万,200多万的经济损失如何证明?

你不能说我的片子本来能卖15.02亿,现在只卖了15亿,就要求赔偿200万吧。那对方如果说,我为影片增加了话题性,围绕这个话题的讨论没有减弱观影积极性反而增加了你们宣发都没有想出这么好的点子,你们本来能卖14.5亿,现在多卖了5000万呢,那该怎么说?

《港囧》剧照

这确实属于扯皮了,对于大众来说,基本没有可能因为一部电影被骂抄袭就不去看的,从《人在囧途》到《泰囧》到《港囧》一直被骂抄袭,编剧出来声明一下就基本可以以正视听,这不是谁大度的问题,这也不是谁有钱的问题,就抄袭形成的批评也是批评的一种,一个负面评论就能削弱票房,咱们票房是押出来的吗?即便负面评论能影响票房,我们就能因此禁止负面评论?这么玻璃心,还是不要来搞电影了吧。

杨文针对电影本体的分析基本无法造成经济损失,而对名誉权的损害,也是损害了编剧的名誉权。可以看法院怎么判。但这个时候一口要200多万,确实有点匪夷所思。

影评人和制片方 不是雇佣关系就是死对头?

我们这儿,制片方看待影评人的心态很有点意思,很多人觉得影评人就是红包影评人,拿钱就可以收买。其实这里有个误区,所谓红包影评人,只不过是写用于影片公关的稿件,本身并无职业道德问题,应该光明正大。何况,国内一直有一批独立影评人,在媒体或者自媒体发布影评,独立于商业和相关组织之外,这些独立影评人褒贬臧否,完全出自自己基于个人审美和知识结构做的判断和批评。但总是偶尔有一些新闻,让我们觉得制片方和影评人,不是雇佣关系,就是死对头。要么被收买,要么都别好过。

在近几年,公关影评和独立影评已经泾渭分明各司其职,这其实是一种产业进步。电影史上,严肃影评一直对本土电影是有推动作用的。然而《夏洛》的这个诉讼新闻,又让人有种制片方要弄死影评人的感觉。《夏洛》的大卖让其有了相当的话语权和资本,而影评人明显处于弱势,当然不能因为处于弱势就可以博得同情逃避法律责任,但我们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和常识下来正确认识这个事儿。

何况,法律也更应该保护表达观点的自由。

还有,说你抄袭就往死里告,咱能对自己作品有点自信吗?被人批评就告人家,这戏码也不新鲜了,十年前陈凯歌老师就上演过,咱都还年轻,着这个急干嘛?

我是真不觉得片子怎么样,把自己当回事儿的话,下回片子好好拍拍,别到时候被人骂烂片又要告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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