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无过,但快播公司及王欣等恐有罪难逃

从目前已完成的庭审内容来看,虽然快播技术(QVOD)本身无过,但是,快播公司及王欣等管理团队恐怕应该是有罪难逃了。

文/李俊慧

“山中方一日,世上已千年”。

这句话用在快播公司及CEO王欣身上不知是否合适。自2014年8月15日,王欣在韩国被抓捕归案后,已经过去1年5月时间。

一度号称“拥有过4亿用户,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快播公司,不但未能继续享受到中国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爆发带来的发展红利,继续引领视频播放行业,反倒遭遇公司管理团队被抓、ICP证被吊销、员工转投他处等令人唏嘘不已的“厄运”。

当初王欣可能瞧不上的滴滴如今已经估值达到数百亿,微信已牢牢掌握了移动互联网的入口,而同样以播放软件起家的暴风成功登陆创业板,股价一度飙涨至数百元。

日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在海淀法院正式开庭,虽持续一日之久但庭审依旧未完待续。

而王欣继2014年享受了《焦点访谈》待遇,今天又享受了庭审网上全程直播的待遇,对于这种“超高”待遇,不知王欣自己会作何感想。

但从目前已完成的庭审内容来看,虽然快播技术(QVOD)本身无过,但是,快播公司及王欣等管理团队恐怕应该是有罪难逃了。

“哈希码+快播播放器”是快播视频播放服务的核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庭审过程中,王欣等快播管理团队强调,视频文件并非快播公司上传,且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相当于通过“加密”方式生成了“哈希码”,快播公司的快播软件及服务不具有“传播属性”,因此,断然否认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显然,根据王欣等快播团队对快播技术的介绍,相当于快播给用户提供了一种专属的文件上传服务(生成哈希码),以及专属的点播或播放服务(哈希码或上传文件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

而“编码技术+解码播放技术”实际上就是快播视频播放服务的核心,不论是生成“哈希码”抑或其他编码形式,快播都对包括淫秽色情视频在内的各种视频文件提供了编码服务,并在编码基础上对用户通过快播播放器点播或观看相应视频提供了解码播放服务。

从“文件上传编码”到“快播解码播放”,不论是合法视频内容,还是违法视频内容,快播已经通过自身技术为相应视频的传播和播放提供了技术服务或支持。

换言之,不论王欣等快播管理团队如何辩解或说明,他们都无法否认对视频传播和播放提供了服务,而这恰恰是认定它们构成犯罪的重要前提之一。

快播被用户利用传播淫秽视频超100个就难逃罪责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利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在何种条件需要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将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淫秽色情视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在快播案中,只要用户利用快播技术(“哈希码+快播播放器”)传播淫秽色情视频超过100个,且快播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就基本难逃罪责。

主观上是“明知”或“放任”成快播案庭审的焦点所在

2014年6月26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因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公诉人披露的信息显示,早2013年,快播就因涉嫌传播淫秽视频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而对于何种情形下,主观态度可认定为“明知”,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网站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在庭审过程中,细心的网友可能注意到,公诉人通过多份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来证明包括王欣在内的快播管理团队对用户利用快播传播淫秽色情视频是知晓的。

虽然,王欣等人在法庭上再三强调“技术无罪”且有快播“过滤系统”,试图说明对于用户利用快播传播淫秽色情视频,不仅快播无法杜绝,其他人也无法杜绝。

但是,王欣等人忽略了一个事实是,快播的技术跟其他搜索的超链接技术,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与此同时,王欣等快播管理团队在明知有用户利用快播技术或软件传播淫秽色情视频,但以不知道是谁在传播为由为自己开脱,显然是不妥当的。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及审判长,多次询问王欣等人是否有技术可以识别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涉黄,其含义实际上在问的是,是否有技术或机制可以提前分辨或阻止此类用户上传非法内容。

显然,王欣一再强调的内部“110系统”并没有达到此防范效果,而公诉人及审判长询问为什么不要求实名注册等,其实,也是追问快播是否采取事前防范机制,设置门槛防止用户上传淫秽视频。

如今,快播案庭审尚未完结,后续还会更多细节会披露出来,但仅从目前已披露的庭审信息来看,认定快播公司及王欣等管理团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该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差最后会量刑多少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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