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商家二选一,阿里犯了什么错?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近日,京东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京东称阿里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阿里旗下的天猫发言人回复,“我们尊重实名举报,但今天的局面却是,鸡实名举报了鸭,说鸭垄断了湖面”。

自阿里将11月11日做成购物节以后,双十一对电商就非常重要。天猫2013年、2014年双十一当天的销售额为350亿、571亿,占当年天猫销售总额的14%、11%。虽然双十一是阿里发起的节日,但考虑到用户购物已成习惯,京东、唯品会等其它电商也不得不跟进,以求分杯羹,不让阿里独占双十一的市场。

“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迫使商家“二选一”不是新闻,每年的大型促销都会有相关的新闻和消息传出来,有一些电商平台在招商时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家平台上做促销,否则就将店铺降权、隐藏或者不分配好的广告位和流量。在被迫二选一的情况下,商家只能选择客流量大的平台。据《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国2014年B2C市场份额排名为天猫、京东、苏宁,市场份额依次为59.3%、20.2%、3.1%,京东在阿里的逼迫下被商家抛弃很容易理解。

有意思的是,天猫并没有回应京东的指控是否属实,而是一如既往的用插科打诨的方式回避了关键问题。假定京东指控的事实为真,在要求商家在平台促销只能二选一的行为上,阿里明显有错,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商家只能在天猫进行促销,明白无误违反了该条法律。

同时《反垄断法》也就市场支配地位做了明确的界定,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商家)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管是天猫在B2C市场,还是整个阿里系电商在中国电商市场,其市场份额都超过50%,可以视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此看来,要求商家二选一,是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为了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15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部门规章《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强调电商平台要遵守法律,“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京东既然公开并书面举报,因此接下来就要看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反垄断执法部门能否有所作为了。

对阿里来说,他们的法律顾问可能要忙一阵子了,因此一旦京东的指控成立,阿里面临的处罚金额惊人,《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天猫2014年的销售额计算,高达50-50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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