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办法》的发布,对于整个网贷行业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意味着中国的网贷行业彻底的告别了“无法无规”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阶段,P2P网贷行业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此次《办法》的发布,对于整个网贷行业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意味着中国的网贷行业彻底的告别了“无法无规”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阶段,P2P网贷行业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网贷行业的发展速度更是不可估量。无论是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的“规范发展网络借贷”,还是此次《监管细则》的公开征言,都表明了政府对于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与此前出台的《指导意见》相比,《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运营模式都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同时也更为注重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资人信息保护、融资项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此次《办法》对于一直以来合法合规经营的P2P平台来说是一缕“春风”,但对于依赖线下机构、存在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来说,则是“寒冬”的开始。
《监管细则》中的第一条、第三条都再次明确指出,网贷平台要坚持信息平台功能,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等。这是对于网贷平台经营范围的再次明确,所有平台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提供除信息服务以外的金融服务。同时,网贷平台应保证融资项目的信息透明,及时准确的向投资人传达信息。
这对于加强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从根本上网贷平台杜绝了资金流向不明、自融等现象的发生,投资人在面对纷繁的网贷理财产品时,也可以真正的做到清清楚楚投资,明明白白理财。
有趣的是,不久之后,绝大多数P2P平台将要忙活将机构名称更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了。
《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出借人条件”,在第十四条中明确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这是监管层首次明晰了P2P行业“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并且在【出借人义务】中明确规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按照目前对于出借人条件的划分,P2P行业的出借人被归属到了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分类中。这是国内投资人教育的重大进展,监管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投资人加强风险意识,重视投资风险。这同时也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在投资P2P之前,尽量做好前期调查,并且秉承分散投资的原则,一旦投资出现亏损,指望P2P平台或者监管机构“兜底”就不可能了。
《办法》中详尽的从信息披露、网络与信息安全、出借人义务及禁止条件等方面,对保护投资人权益进行了实质性规范。
其中,第二十四条中,【破产隔离】的规定是对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大利好。此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这意味着,只要P2P平台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并且依法开展资金存管,就算平台因经营不善而进入清算阶段,投资人的已出借资金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此外,要求平台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核心运营数据、定期披露年度报告,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等,都进一步加强了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有利于投资人全面、深入的了解平台,这也是对投资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办法》中对于P2P平台的运营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开设线下机构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不小。
在第十六条中规定,除了风控及监管所需的线下手段之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已经开设线下机构的P2P平台,监管层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现在遍布各小区的理财线下门店将会大批量减少,未来,投资人想进行P2P投资,必须通过纯线上的渠道。
此外,《办法》中另外,明令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等理财产品,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禁止私设资金池、将项目期限进行拆分等。有了这些细致的规则条款,P2P平台的运营将日益规范化,原本打“擦边球”或灰色地带的部分将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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