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堂上的妓女与嫖客

在1915年之前,官方对上海妓院的管理除了收税之外,就只有争议中的性病检查,虽然将妓院纳入管理,但那里仍然是阴暗的角落。能够对簿公堂的案例,毕竟属于少数,更多的妓女、老鸨与嫖客故事,淹没在时光的风尘

在100年前,更多时候,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是这样的新闻:

英租界三马路公阳里妓女花宝玉,因被鸨母虐待,于1914年1月底的晚上,逃至城内,被警察发现,带回署里。据花宝玉诉称,她原名王桂宝,自幼失去父母,18岁时被姑母陈王氏从安徽原籍诱骗来到上海,以三百元卖入方小惠家为娼,坠入烟花,于今四载。每欲从良,都被鸨母百般留难,受虐不堪,因此请求发堂择配。警察在该妓身上检出金饰数件,随后满足了她的请求。(注1)

另有一个花烟间的妓女胡红宝,也在1月间偷跑到上海法租界的捕房,诉称前年12月间被丈夫抵押入花烟间为娼,被老鸨沈葛氏虐待,请求救援。捕房将老鸨拘解到公堂,老鸨供称,对妓女曾有稍加训责,但不敢凌虐。捕房后来决定罚老鸨十元洋钱充公,并将胡红宝发堂择配。(注2)

当时见诸报端的这些类似案件显示,很多下层妓女是被亲人卖到妓院的,在这里她们缺乏人身自由,但可以积累一些财富。至于遭到何种程度的虐待,妓女和老鸨通常各说各话,似乎更多的妓女身上没有明显且严重的被虐伤痕———至少报道中没有提及。只要妓女愿意从良,警方会提供帮助。

民初妓女逃跑后,寻求官方救济时,她们一般会被送往一个叫济良所的民间组织。济良所的创办者是美国女教士科妮莉亚·邦内尔。1900年,因在人力车上看到一个少女被老妇拖着头发走的情形,激起她拯救婢女和妓女的宏愿。那个时候,妓女被强迫卖淫的现象,似乎比1914年更为严重。按照安克强的研究,1920年代是一个转折时期,贩卖并强迫妇女卖淫的现象逐渐消失,报纸也几乎不出现针对妓女的暴力案件———当然这更多可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方向有了变化,“申报停止了对这些五花八门的事件的报道,而这个决定是由租界的会审公廨宣布的”。

花烟间各种纠纷

15岁幼女名叫吴阿毛,住在上海三马路小花园700号门牌内,她还有另外一个名字“王三媛”。这个住所的主人吴顺氏是一个老鸨,门下有一个名叫胡宝玉的妓女。捕房怀疑吴阿毛也从事卖淫工作,1914年2月将老鸨和幼女一起押解到公共公堂,判罚老鸨30元洋钱充公,幼女则送往济良所留养。

虽然法律上并不允许,但未成年的幼女被强迫卖淫现象仍很普遍。济良所也比官方更有积极性,去挽救这些失足女子。但上述故事接下来的发展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吴阿毛的生母王陈氏聘请律师到公堂禀称,她的女儿已经许配给老鸨吴顺氏的儿子为童养媳,请求将其领回。媒婆王胡氏也出场了,称老鸨的儿子现在镇江药店学习。谳员商议后,仍判幼女留在济良所,并传老鸨之子择日到庭。(注3)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不得而知。它很可能又是一个贫困的生母将女儿卖掉,强迫卖淫的凄惨故事。在日本攻陷上海之前,济良所就一直坚韧地与老鸨和贩卖妇女者作斗争。

除了被强迫卖淫和遭受虐待,沦落风尘的这些弱女子还时常成为地痞无赖的敲诈对象。有一位花烟间的妓女陈桂彩,就曾到公审公廨控告一个叫曹阿标的男子“百般胡闹”。曹阿标被罚10元洋钱后,即偕友人将陈桂彩绑架到一个茶楼,要求偿还被罚款项。此举导致曹阿标再度被公廨处罚。(注4)

陈桂彩显然也并非等闲之辈。事实上,一些底层妓女也会扰民,在路上拉客,引诱强迫对方嫖娼。有一位叫刘宝宝的商人向法租界的公堂控称,他行经小东门外时,被烟妓朱周氏将帽子抢去,老鸨王阿金又将其强拖入内。朱周氏见他手指戴有金戒指,要求借看式样,却取去不还。这家妓院的老鸨,此前曾先后五次因强行拉客而被处罚,属于累犯。不过这一次,她们辩称,已不敢再犯,刘宝宝是自行入内嫖娼,并无强拖和抢戒指情事。公堂的聂谳员后来判罚老鸨二十元洋钱,并立即关闭花烟间,不准再开。(注5)

在1915年之前,官方对上海妓院的管理除了收税之外,就只有争议中的性病检查,虽然将妓院纳入管理,但那里仍然是阴暗的角落。能够对簿公堂的案例,毕竟属于少数,更多的妓女、老鸨与嫖客故事,淹没在时光的风尘里。

注1:《妓女陈述苦况》,《申报》1914年2月1日报道。

注2:《妓女跳出火坑》,《申报》1914年1月31日。

注3:《幼女仍留济良所》,《申报》1914年3月1日。

注4:《烟妓不受敲诈》,《申报》1914年2月1日。

注5:《烟妓院不准再开》,《申报》19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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