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国对娼妓非常宽容

清末民初,妓女也分等级。后来的废娼运动中,有一些妓女并不愿意从良。部分是因为再就业的艰辛,部分因为风月场的纸醉金迷。

王徐氏是上海一家花烟间(下等妓院)的老鸨,曾因逼令妓女在路边拉客,被公堂罚过五元洋钱。1913年底再度违犯被拘解到法租界公堂,她辩称乃因自己不在家,而新来的妓女不知规矩,最终被罚十元洋钱。

这是1914年元旦《申报》在“法公堂琐案”中披露的一则花边案件。它昭示了一百年前上海风月场生存的法制环境:虽然不许在街边拉客,但妓院可以公开营业。

即便如此,仍有暗娼的存在。18天后的另一则报道即可证明:位于英租界山西路350号的新鹿鸣旅馆,“专事招集一般似妓非妓之妇女,与寓客苟合,从中渔利”,结果被捕头于1月17日晚查获,21号房间有“前为妓女”的徐阿媛与“无赖”王焕章、31号房有“荡妇”许陈氏与周祖裕、26号房内有李永兴与温姓雏妓等“奸宿”。

这些男女和旅馆老板无锡人李梅林被带入捕房。第二天公堂即迅速开庭,“以男女个人均属无耻,当堂申斥开释,惟李梅林不应容留男女奸宿,且循环簿上未将个人姓字登载,有违工部局第八条定章,着罚洋一百元充公,无洋改押三月以儆。”(注1)暗娼并不被允许,但仍被认为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嫖客与妓女均未受法律制裁,只有旅馆老板因此被罚。

按照法国学者安克强的说法,上海的废娼运动是在1915年———即李梅林被罚的次年开始的。在这之前,19世纪的中国仍然根深蒂固于一种容忍和接纳娼妓的传统中,人们对娼妓问题甚至“缺乏道德上的抨击”。(注2)100年前,正是中国针对娼妓公共政策转变的前夜,此后由于基督教组织的不断努力,尤其是1919年五四运动后越来越高涨的解放妇女呼声,才使传统遭遇了极大的冲击。

四品道员与妓女对簿公堂

绍兴人徐显民是前清道员(正四品),一方土豪,1911年辛亥革命时他跑到上海躲避,与妓女张飏“眷恋甚昵”,因此出钱将其纳为小妾,携回原籍。1913年战事发生(应指二次革命)后,因浙东一带匪盗不靖,故他又带张飏来到上海。由此衍生出一段理还乱的孽缘。

话说张飏到了上海不久,竟“不安于室”准备私逃,徐显民发现后,将她的所有饰物扣留。张飏于是先发制人,打算控告徐“骗吞饰物”。后经某律师调停,双方愿各分飞,但徐显民提出要求,不许张飏重入青楼。两人为此立了合约。但张飏很快背弃前言,在云南路福致里“重张艳帜”。徐显民得知后,以张飏违背前约为由,将其告上会审公廨(上海英美租界的法庭)。

审理该案的谳员(法官)是孙襄谳,前文审理新鹿鸣旅馆案的也是他。因为徐显民两度未出庭,孙襄谳最后决定注销该案,以后不准再控。(注3)

前清深受儒家伦理熏陶的四品高官,也不忌讳而纳妓女为妾,这显示出对妓女的现实包容程度。在清朝道光以前,上海城内还没有妓院,妓女主要在黄浦江内停泊的商船上卖淫。鸦片战争后,妓院开始在城内扎根,并很快成为冠甲全国的烟花地。当时《中华新报》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1915年上海公共租界内成年女性165632人,明娼暗妓则有9791人,平均17人中就有一个妓女。如果算上那些无法统计的暗娼,所占比例无疑更高。(注4)

清末民初,妓女也分等级。从报道看,张飏应属高级妓女之列,她收入颇丰,仅珠宝饰物就值不少银两。在张飏与徐显民生活感觉不如意时,宁愿连珠宝也不要,又去重操旧业。与此可作对比的是,后来的废娼运动中,有一些妓女并不愿意从良。部分是因为再就业的艰辛,部分因为风月场的纸醉金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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