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通奸”在台湾

在台湾,通奸者因妨害家庭,不仅要给受害者以经济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

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人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纪委网站在6月5日刊发消息,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贪污、受贿,与他人通奸,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决定给予戴春宁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的贪污受贿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颇为吊诡的是,在表面上更为自由的美国很多州,通奸名义上尚属违法犯罪行为;但在中国大陆,它却仅仅是道德上受谴责的语汇。从中纪委对戴春宁的通报即可看出,涉嫌犯罪的是贪污受贿,通奸只是违纪——这是共产党内对党员的道德和伦理要求。这一点,即便在同为华人社会的海峡另一端,也颇有可对照之处。在台湾,法律会介入“通奸”事实,只要受害者愿意。亦即它不纯然是道德语境的话题。

“通奸”是台湾媒体津津乐道的题材,因为读者感兴趣,自古情色八卦最能吸引眼球。《联合报》2011年6月初报道的一个案例是,台湾林姓男子与王姓妇人在网络聊天室认识后,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王妇的丈夫发现,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后该男撤除对妻子的起诉,在林男被判刑2月后,又向他索赔350万新台币。最后台北板桥法院判林男赔偿3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万元。

从报道可以看出,通奸者因妨害家庭,不仅要给受害者以经济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为更清楚说明此问题,我特地查询了台湾的相关判决书。以宜兰地方法院103年度(2014)简上字第1号判决书为例,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对一个郑姓男子提起诉讼,他被控在明知包某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基于“相奸之犯意”,2013年7月28日晚10点半在一家汽车旅馆,“发生性交行为而相奸1次。”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相奸罪成立。至于量刑,法官认为“事证明确,审酌被告明知包××为有配偶之人,仍介入他人婚姻,但于事后坦承犯行,虽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依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所生之损害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这个判决不被郑姓男子所接受,他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属妥适,上诉人之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通奸”这个词,不仅出现在媒体报道、审判书内,事实上它的来源是“刑法”。通奸属犯罪行为,在台湾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从法律条文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和与有配偶者通奸,均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姓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一次,代价是3个月有期徒刑,当然他如果有钱的话,可以用钞票抵刑期,90天的刑期需要新台币9万元——将近2万元人民币。除了刑事处罚,受害者还可以向通奸者提起经济索赔。

在法理上,与郑男通奸的包女,也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应是其丈夫未对她提起诉讼,所以免于坐牢和赔偿——通奸在台湾如同于大陆的自诉案件,要“告诉乃论”,如果触犯通奸罪者的配偶“纵容或宥恕”,则“不得告诉”。

也有受害者告发配偶的案例,譬如宜兰一个名叫李佳某的女子,因与丈夫感情裂痕,在2010年某日离家未归,在第二年12月下旬某日,“基于通奸犯意”在台北市东区某PUB饮酒作乐后,与初次见面、姓名年纪不详的友人发生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生子。她的丈夫将其告上法庭,理由同样是妨害家庭。之所以未起诉和李佳某通奸的男子,应是已无法找到这个陌生人。

据台湾宜兰地方法院102年度(2013年)简字第372号判决书,法院一审认定李佳某犯通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可以易科罚金,同样是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这是刑事处罚,我们再看民事索赔部分。同样发生在宜兰的一个案例是,男子陈敬某是一名执业律师,明知女子甲某已婚,却于2012年间与她“发生3次性交行为,而与有配偶之人相奸。”甲某的丈夫知道后,要求陈敬某到他家做说明,陈敬某表示道歉后,还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意是:与甲某3次性行为之事,绝不会让其他任何人知道,否则愿赔偿500万新台币。从此后与甲某断绝关系,否则也要赔偿500万。

但事后,陈敬某仍与甲某关系暧昧,通话记录显示时常深夜通话十余分钟。甲某的丈夫于是开始索赔协议上所规定的500万,这还不算,同时还依其妨害家庭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200万,同时支付利息。

据宜兰法院102年度重诉字第25号判决书,法庭认定陈敬某与甲某丈夫所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只是“约定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万元尚属过高,应予酌减为190万元为适当。”另外,陈敬某还要因通奸行为给予甲某丈夫“慰抚金”70万元新台币,共计赔偿260万元。起诉之日到清偿日的利息,也按百分之五计算。诉讼费70300元,被告陈敬某负担十分之四,其他由原告负担。

这当然只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与此并不冲突,要另案审理。

这些都是台湾普通人“通奸”被发现的后果。政治人物呢?

可以举两个著名的例子。一个发生在2009年,是“立法委员”高金素梅和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的绯闻。高金素梅早年主演过李安的《喜宴》,明星出身,长相漂亮。我很多年前在她位于台北“立法院”的办公室采访过她,后来她带原住民歌舞团到北京要参加奥运会开幕式,我也曾到现场情义相挺。她和大陆的青年才俊许知远后来拍拖过。

高金素梅一直单身,而李鸿源则有妻室。事件曝光后,李鸿源辞去副县长职务,但县长周锡玮又改聘他为台北县水利总顾问。

高金素梅也一度表示要辞职,但最终留在原位。当时遭受质疑比较严重的是,高金素梅和李鸿源有无利益输送,譬如高金素梅买房子的款项来自哪里等等。

另一个案例的男主角是台湾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升,此人是马英九嫡系,所谓的头号战将,相当能言善辩,在马英九当上“总统”后,前景非常看好。但也是在2009年,他被媒体偷拍到开车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休息了两个半小时。汽车旅馆几乎是专为偷情者所量身定做的场所,吴育升也承认“一时迷失,犯了错”。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对吴育升打击当然非常之大,上升空间受阻,但像高金素梅一样,并未到影响其“立委”职务的地步。究其实,“立委”是民选产生的民意代表,和作为政务官的副县长有所不同。至于辞职的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还可被返聘为该县水利总顾问,且后来出任“内阁部长”,仕途反而飙升,似亦说明桃色新闻对政界人物的杀伤力在台湾并不算大,虽然他们在事发后也需因道德问题承担一定责任。

高金素梅涉嫌妨害家庭,未见李鸿源的妻子索赔或追究刑责。吴育升的老婆也没对进汽车旅馆的气质美女,喊打喊杀。所以她们最终都逃过一劫。

对台湾上流社会的“通奸”者而言,2009年似乎流年不利。另一位传出外遇丑闻的是女歌手潘越云。但潘越云被“捉奸”后,却掀起一股舆论浪潮,主要是那些女权团体所发动,她们呼吁“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性交”(“通奸”的中性说法)的刑事处罚。

关于通奸罪的讨论,2013年还因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的一番话语,而再度成为热点。这位著名作家在受访时说,台湾存在“通奸罪”这种“落后的法律”,让她相当不以为然。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权,“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像来维持你的婚姻吗?”

龙应台说,通奸罪让她与海外人士讨论时感到“尴尬”,法务部门应该严肃面对“通奸除罪化”的课题。

有匿名的台湾内务部门高层则反驳说,通奸除罪化与人权接轨完全是两回事,也与身体自主权无关。台湾仍维持“刑法”的通奸罪,是着眼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让夫妻双方都负起家庭的责任。

台湾的“立法院”经常打架,但没听说因为“通奸除罪化”话题让蓝绿“立委”赤膊上阵的事件。说到底,“通奸除罪化”并不受“立委”重视,或许是因为缺乏民意基础?

亲,作为读者的你怎么看?台湾践行“通奸罪”和大陆对此除罪化,你更赞同哪一个?我喜欢看到你的回复。(本文首发微信公号纸牌屋:zhipa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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