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如何限制官任独董

台湾公务员完全不可以出任私营企业的独董,违犯者可判处最高达7年的徒刑;兼任公营公司独董,也需依法进行

台湾关于公务人员出任独董的规范,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务人员任用法”。该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公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公务员违反此项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台湾“刑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它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由上可知,台湾公务员完全不可以出任私营企业的独董,违犯者可判处最高达7年的徒刑;兼任公营公司独董,也需依法进行。

至于公务员离任或退休后出任独董,“公务人员任用法”的规定是:“公务员于其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限制仅在离职后的三年之内,超过三年后即不受此约束。三年内的限制,也以不“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为原则。

台湾《联合报》2007年曾报道,岛内很多官员如“行政院”前秘书长魏启林,卸任后担任3家上市公司独董,还兼任另外两家公司独立监察人;前“行政院”副秘书长、“证期会”主委张昌邦则担任4家公司独董。陈水扁当局的多位前“财长”,都成了企业董事长。当时该报刊也是根据“公务员服务法”的“旋转门条款”——公务员离职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任内职务直接相关之企业董监事等职位,刊发社论批评:民进党在野时对国民党的酬庸人事穷追猛打,连科长级人员都不放过。但如今,众多卸任政务官不仅可经陈水扁直接钦点安插各公民营职务,许多人更在企业争相迎迓下欣然登堂入室,根本无视于“旋转门”之存在。出官入商,这不仅是对法制的傲慢与践踏,实已形同对官商“利益输送”防线的撤守。民进党在野说一套,在朝做一套,可悲至此!

但如果离任官员规避掉3年内在直接相关公司任职的规定,除非能找到其他违法寻租的证据,台湾法律一般也莫之如何。被《联合报》点名的前官员,也甚少有人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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