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眼看日本之:万一选了个王八蛋

日本从国家议会开始一直到县议会、市议会或者町议会这些各级议会的议员以及县知事、市长、区长一直到村长的各级行政长官都是由选举而来的,称为“民选公职人员”。
这些人要是出了问题当然就不能继续担任公职了,

日本从国家议会开始一直到县议会、市议会或者町议会这些各级议会的议员以及县知事、市长、区长一直到村长的各级行政长官都是由选举而来的,称为“民选公职人员”。

这些人要是出了问题当然就不能继续担任公职了,但怎么把他从这个位置上弄下去呢?

在简体汉字传播媒体简称“简汉传媒“上经常能听到“XXX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说法,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罢免”是“任命”的反义词,从理论上来说,“人大代表”是经选举而来的资格,并不是由上级衙门任命而来,所以不经过任命的人民代表是不能罢免的,一个由选民选出来的人只能被当初选他的那些选民们撤销信任而不能被另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所撤换,那样不合乎逻辑。

日本是怎么对应民选公职人员出问题呢?

民选为民主社会最神圣的选拔程序,不能那么简单地予以否认,也就是说民选的公职人员没有人能够罢免。但如果民选的公职人员有犯罪事实就不能继续担任公职这也是社会常识,实际上这条常识和前面所说“民选公职人员不受罢免”一点都不矛盾。因为在日本牵涉到有关民选的公职人员的《国会法》、《公职选举法》以及《地方自治法》中均对于民选公职人员的被选举权问题有认真的规定:正在受到禁锢以上刑罚的人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样如果民选公职人员被法庭认定有罪,判处了禁锢以上刑罚,哪怕是缓刑他也就失去了出任公职的资格,也就是丧失了被选举权,也就是自动失去了所担任的公共职务,重新选举吧。

不是“罢免”而是“失职”,失去了职务。

而且法律规定了,如果所犯的罪是贪污受贿类的,不但在受刑期间不能担任公职,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也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这些法律规定既简单还又合理:当然要在证明本人犯罪了之后才能不让他担任公职啊,只是“有嫌疑”可不是“犯罪”,不能随随便便就处分别人。定不了罪,就是拘留在大牢里也照样是公职人员,甚至还有在未定罪之前被拘留在牢里还参加选举居然还获了胜的事例,在宫泽喜一内阁担任过建设大臣的中村喜四郎就是这样,他从1993年开始被捕,一直到2003年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从而确定犯罪才失去众议员资格,这段时间里两次众议院选举还都选上了。

这些“犯罪”都不限于民选公职人员本人的犯罪,别人的犯罪也会影响到公职人员的职务,那就是在选举之时发生的犯罪,贿选当然就不用说了,比如在不让乱喊竞选口号的时间地点瞎喊一气这种其他违反《公职选举法》的行为弄得不好也会被警察蜀黍捉去坐牢。这个时候无论当选人是否直接卷入犯罪,只要犯罪者和当选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到了一定的程度,当选者的资格也就丧失了,他也就失了职,这种案子的最新例子就是今年二月鹿儿岛2区选出的自民党众议员德田毅被迫辞去众议员职务,因为他的两个姐姐都涉嫌在他的选举中进行了贿选活动,一旦被法庭定罪他也要连坐,所以就只能主动辞职。

这些个东西都只是选出来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对一些不牵涉犯罪,但选上了之后让选民觉得讨厌了的人怎么办呢?有一个“召回”制度,就是说如果选民不乐意能把他再选下去。

但这个“召回”制度不好用,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选民确认了有召回的意向之后才能启动召回程序,开始召回选举。日本选民的投票率很低,一般选举的选举率都在50%以下,就是说只要四分之一的选民同意就能当选,但要把他弄下来倒反而需要三分之一。

这是为了防止有些急躁的选民动不动就启动“召回”程序,选举是很费钱的,没事就折腾也不好,所以“召回”的概念只存在于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长官,国会议员没有“召回”的概念,一来国会议员选举架势太大,太花钱,而且国会议员选举制度也复杂,有些还真不好召回。

反过来说选民也有自我责任,选了个王八蛋出来自己也有责任,所以实在不行就忍着吧,到下次选举再请他滚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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