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愿与妻子同房,妻子该如何主张“性福权”?

结婚半年,丈夫对妻子一直很关心体贴,但不愿与妻子同房,“我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张连洲

结婚半年,丈夫对妻子一直很关心体贴,但不愿与妻子同房,“我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8日,刘女士向晨报律师在线求助。律师解释称,首先夫妻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这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作为丈夫应该履行这项义务。但这种义务具有人身性,是无法强制执行的。(9月28日《武汉晨报》)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性福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拥有和谐、正常的性生活,既是夫妻彼此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之间的义务。因此,刘女士的性权利要求合情合理,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顺理成章的,表明了公民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然而,律师表示,夫妻生活“是无法强制执行的”,这似乎也表明,刘女士的“性福权”难以得到保障。

刘女士与丈夫正值青壮年,且新婚燕尔,无法过上正常的性生活,自然是一件痛苦的事情。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福权”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2008年9月,阿明因工伤导致性功能丧失,阿明的妻子阿娟以性生活权利受损害为由,将阿明的公司告上法庭。这起“性福权”官司最终以和解收场,阿明获赔精神补偿共10万元,其中就包括“性福权”赔偿。

问题是,目前我国并无相关法条,对“性福权”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规定。一般而言,对于由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导致的性功能障碍,都涵盖在精神赔付当中,较少有独立赔付。特别是,“性福权”基于“配偶权”而产生,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列举公民受保护的权益中,并无“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是否受保护,其内容是否包括“性福权”,尚无定论,这不能不说是个立法缺憾。

因此,刘女士向丈夫讨要“性福权”,给立法部门提出了一个诉求:应让公民主张“性福权”有法可依。也就是说,应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修缮,在列举的公民受保护的权益中,将“配偶权”纳入其中,并明确“性福权”为“配偶权”的主要内容。这也就意味着“性福权”是夫妻双方的一项基本权益,有了法律依据,一旦遭到侵害,可依法维权。虽然《侵权责任法》颁布不久,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摸索,但随着时间的积累,夫妻“配偶权”、乃至“性福权”,将会得到法律的更进一步保护,使法律更具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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