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烈士铜像拍照,就是太岁头上动土

​踩烈士铜像拍照不应再被仅仅视为一个纯粹道德问题,而有必要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更具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惩戒。

文|张贵峰

日前,一则“小伙脚踩消防烈士铜像头顶拍照”图片在网上热传,并引发许多公众的愤怒。随后,杭州萧山警方开展调查,并找到当事游客。因四人行为未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情节上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故萧山警方对该四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10月6日《钱江晚报》)

“批评教育”、“公开道歉”,如果仅从具体个案的角度,或许应该承认,当地警方对于“踩烈士铜像拍照”事件的上述处置,还是合理合法的。毕竟,警方所说的“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确实是实情。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众所周知,针对政府行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情况下,除了“批评教育”之外,警方事实上是无权对上述四名青年实施行政处罚的。

但尽管如此,进一步站在更普遍的社会秩序治理,尤其是治理“不文明旅游行为”角度审视,上述因为不文明旅游行为“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而只能仅止于“批评教育”的现实,又不能不让人备感遗憾:仅靠“批评教育”是否足以有效治理时下像“踩烈士铜像拍照”这类十分恶劣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如果仅靠“批评教育”就能管用,何以此类不文明行为总是屡禁不绝、几乎每年的旅游黄金周都要大规模集中重复上演?

“踩烈士铜像拍照”之类不文明旅游行为,首先当然确实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缺德”行为,但如果这种“缺德”行为过于恶劣、过于“伤风败俗”,对社会公共利益、对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公序良俗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如“客观上对烈士造成了侮辱,对烈士家属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伤害”,显然又不应再被仅仅视为一个纯粹道德问题,而有必要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更具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惩戒。毕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来就不是绝对壁垒森严的,而是相互密切依存的,所谓“法律是底线的道德”。

更何况,即使是从纯道德的角度来看,“批评教育、公开道歉”实际上也远不是道德规范的全部,除此之外,同样也不乏其他一些更具约束力和惩戒效果的道德手段,比如,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黑名单”制度。然而同样遗憾的是,尽管此前国家旅游局公布相关《办法》,强调要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但到目前为止,这一“黑名单”制度事实上仍很不完善。比如,那些被“记录在案”纳入“黑名单”的游客,究竟应该付出什么样的“拉黑”代价,将面临哪些诚信道德后果,相关《办法》实际上都并无明确细化的规定。而据上个月媒体报道,自“黑名单”制度执行5个月以来,仅有11名游客被纳入国家旅游局“黑名单”。 

必须充分意识到,任何文明习惯的养成,都不仅只是个人修养的结果,更是包括道德和法律在内的外在制度约束的产物。这正如“反腐肃贪”必须通过“不敢”进而最终实现“不能、不想”一样,各种旅游不文明陋习的克服治理,同样也是如此。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百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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