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机上路?监管部门该吃药了!

杨女士的父亲说,女儿患有精神病,目前正在治疗,驾驶证是在未生病前拿到的。

文|郭元鹏

10月12日,贵惠高速上发生惊险一幕:一辆轿车高速逆行,险些与过往车辆发生碰撞。该车驾驶人系36岁的贵阳女子杨女士,当问及其为何上路逆行时,对方不能自圆其说。交警通过其身份证联系到杨女士的家人。杨女士的父亲说,女儿患有精神病,目前正在治疗,驾驶证是在未生病前拿到的。(10月14日《贵阳晚报》)

即使是领取驾照在前,患上疾病在后,这种情况就真的无法解决了吗?在高速路上逆行开车意味着什么,监管部门和市井百姓都是清楚的。假如因此酿成了事故,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依据现有法律,即使酿成事故,驾驶员也会因为属于精神病发作,而不被处罚。可是,这对于那些无辜者来说公平吗? “先拿证,后患病”的情况,监管部门也责无旁贷。这恰恰暴露了驾驶证后续审核方面的漏洞。

对于驾驶证的审核来说,我们坚持的是几个标准。因为驾驶的车辆不同,年限也不同。单就小型汽车驾照来说,审核是好几年才进行的。那么,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漏洞。人的疾病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驾驶证审核的期限过长的时候,就可能成为监管盲点。在患病期间,驾驶证依然会是有效的,而这些人虽然驾驶技术是到位的,但是由于患上了特殊的疾病,也就会沦为马路杀手了。

前不久,南京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宝马车撞人事件的驾驶员,最终就被鉴定为精神病发作。在这类事故中,可以说,肇事者和受害者都是受害者。患有精神疾病的驾驶员是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肇事的,而受害者又是无辜的。可是,我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精神病驾驶员”因为制度的漏洞,而成为马路杀手。笔者以为应该从三个环节,减少这种安全隐患。

其一,交警医院联动。作为接诊医院,有义务将驾驶员的患病情况告知交警部门。当然这牵涉隐私权的问题,但是这与他人的安全权并不矛盾,只要不故意传播患者的信息就可以了。

其二,家人要有责任。正如这位“精神病驾驶员”一样,家人既知道其患有精神病还知道其是驾驶员,那么也有责任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管理部门。对于知情不报的家人应该按照“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三,健康体检跟进。驾驶证的后续审核虽然是严格的,也有对身体检查的要求。但是,很多情况下是沦为摆设的。所谓的审核也只是交钱盖章而已,这也是特殊疾病患者能够成为马路杀人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交通法》相关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痈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智障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堵上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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