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票须再买票,铁路部门的“补票回应”让人愤然

浙大学生起诉铁路部门因实名制车票丢失被迫补票,铁路部门独家回应,车票挂失补办维护旅客利益。此前铁路部门称此前遇到: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购票记录进站乘车。

文|刘义杰

浙大学生起诉铁路部门因实名制车票丢失被迫补票,铁路部门独家回应,车票挂失补办维护旅客利益。此前铁路部门称此前遇到: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购票记录进站乘车。铁路部门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10月18日央广新闻)

“车票丢失补全票”源自《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一霸王条款,引发公众和专家的质疑也不是一两天了,先前有也有类似的诉讼,最终结果便是不了了之。如果说这次有关“车票丢失补全票”的诉讼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铁路部门“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体面”回应了一次。

但这次回应,却让人大跌眼镜,“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购票记录进站乘车。”这样令人不满的规定,原来就是为了一个低级的脑筋急转弯?在此也就给了众人诟病的把柄了:铁道部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实施实名买票、实名乘车,目的之一就是谨防冒用车票,有这样的问题,铁路部门查处就是了。为什么一人得病,让所有的人吃药?对此,网友“bearfur”评论道,“法律: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铁道部:宁可冤枉无数个丢票的人,也绝不可放过一个有可能钻空子的人。”网友的类比也许不是特别合适,但却准确地折射了铁道部门的人性化服务缺失。也反映出了,铁道部门管理上的低效。

毫无疑问,由于火车票的倒卖逼迫公众作出了权利上的让渡,牺牲掉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用以实名乘车,如果按照市场自由经济来说,顾客作为车票的完全购买者,有权支配自己的车票,哪怕是送人。正如,酒店、旅游等名额都可以赠送。但铁路部门必须意识到,旅客权利的让渡是有限的,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违背上位法,而且涉嫌侵犯公众权益,却一直也没激发铁道部门的纠正。

正如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所言,铁路部门作为垄断行业,缺乏保护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就我了解,目前铁路部门根据身份证件或电子购票信息核查乘客是否购买车票是可以实现的。为什么做不到,那就是只为了他们管理的便利。”

毫无疑问,铁道部门要想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需要增加很多成本,但这种成本是应该值得负担的。一者是铁道部门是国有企业,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而无视社会效益;二是,社会的完善度取决于权力对权利的尊重程度,一个“宁可冤枉无数个丢票的人,也绝不可放过一个有可能钻空子的人”的企业太过傲慢,不符合依法治国,亟待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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