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天价大虾”的为何又是消费者?

11月14日晚,在广西南宁一餐馆内,有市民遭遇类似情况,她看着菜单点了一份价格为38元的虾——菜单照片上显示有三只虾,但服务员捧上来时只有一只,与菜单上的数目明显不符。

文|李英锋

前段时间,有外地游客到青岛旅游,在饭店内遭遇“天价虾”事件:点了一份标价为38元的大虾,吃完后却被告知大虾一只38元,消费者直呼上当。11月14日晚,在广西南宁一餐馆内,有市民遭遇类似情况,她看着菜单点了一份价格为38元的虾——菜单照片上显示有三只虾,但服务员捧上来时只有一只,与菜单上的数目明显不符。(11月16日新华网)

青岛的“天价大虾”刚刚唱罢,本以为,成为众矢之的的“天价大虾”对所有的经营者都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能够让经营者看清价格诚信的底线,能够倒逼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也能够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吸取教训、加强监管、推进履职,不承想,南宁的“天价大虾”又粉墨登场了,这实在是让人愤慨,让人无奈。

两地“天价大虾”的价格惊人地一致,均为单只38元,讽刺意味十足。而其性质也完全相同,都构成了价格误导。《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南宁的这家餐馆在餐单上提供的是三只大虾的图片,且只标注了“每位38元”的价格,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实际菜品的数量与菜单图片一致,误认为每位消费者享用三只大虾的价格为38元。餐馆违背了明码标价规定,未标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然,餐馆跌破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

这一次,又是消费者以“自卫”的方式捕获了坑人的“天价大虾”,暴露出监管部门的迟钝和失职,暴露出监管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死面。在青岛“天价大虾”事件出了之后,“天价大虾”依然在南宁的一些角落活的优哉游哉,说明当地监管部门要么对“天价大虾”问题没重视,要么没做必要的监管工作,要么没认真做,要么没做到位。

要打击形形色色的“天价大虾”,固然需要消费者的监督,但不能依赖消费者的监督,不能总是等到消费者受伤害了、捕获了“天价大虾”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监管部门才重视起来,才有所作为,才加大力度重拳出击,这是一种让消费者打头阵、担风险的监管,是一种被动的监管,是一种不正常的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始终保持对“天价大虾”的敏感,在日常依法监管到位,全面提升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水平,有效预防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规范和取缔价格违法行为,用法律之网围捕“天价大虾”,铲除“天价虾”生存的土壤,给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放心的消费环境。这样的监管才是主动有为的监管,才是到位的监管,才是有效监管,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监管,才是消费者最需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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