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致衰老”不是工伤甚于工伤

近日,一位25岁的深圳女子,因长时间熬夜加班等,让容颜衰老,导致爱情与事业双失意,于是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大厦举牌,纸牌上写道:“年龄不到二十八,加班熬夜变大妈,爱情工作都遭殃,要求衰老算工伤。”

文|汪昌莲

近日,一位25岁的深圳女子,因长时间熬夜加班等,让容颜衰老,导致爱情与事业双失意,于是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大厦举牌,纸牌上写道:“年龄不到二十八,加班熬夜变大妈,爱情工作都遭殃,要求衰老算工伤。”此举在白领的朋友圈里引发了一场“衰老到底算不算工伤”的激烈讨论。(11月18日《i时代报》)

不可否认,根据工伤条例相关规定,加班致衰老等,不属于工伤范畴,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危害性甚于工伤。要知道,单位毫无节制的加班行为,不仅侵占了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而且危及身心健康,甚至可能会造成“过劳死”。2014年5月13日,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猝死在办公室,年仅24岁。这位员工在猝死前已经连续加班了一个月。可见,深圳这名年轻女工,在劳动保障部门门前举牌,要求加班致衰老算工伤,并非是无理取闹,而是劳动权益的一种觉醒。

由此,不得不提及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一些企业之所以出此“绝招”,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因为,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自杀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哪怕是员工生病了,也不许请假,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男孩猝死悲剧,富士康“N连跳”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有人称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是“血汗工厂”,那么,强制员工无限度加班的企业,可以称得上是“夺命工厂”。

可见,女工“举牌求工伤”,值得多方反思。无限度加班,绝不是体面劳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同时,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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