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加班遭解聘”折射权益困境

上周五下午六点公司突然通知要加班,她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了加班,没想到公司主管居然说不加班就让她离职,为这事她一气之下就没去加班,结果第二天真的被公司解约。

文|汪昌莲

西安市民王女士在高新区一家网络理财公司做客服,最近她遇到一件烦心事,上周五下午六点公司突然通知要加班,她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了加班,没想到公司主管居然说不加班就让她离职,为这事她一气之下就没去加班,结果第二天真的被公司解约。(11月23日《法制晚报》)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这家公司未经协商,强行要求王女士加班,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特别是,公司以王女士拒绝加班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侵犯了王女士的权益。王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事实上,为了规避违法加班行为,除了劳动法,中央和国家层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可见,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再者,先要保证加班合法,再依法兑现加班费,两者不可偏废。

然而,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对加班有纲性需求的企业,热衷于钻政策的空子。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内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与员工签署了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很显然,这份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加班协议”,更是一份“违法协议”,员工理应依法抵制。

因此,拒加班遭解聘,折射劳动权益困境。这显然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对于企业加班行为,要协商更要监管,莫让违法加班,侵占劳动者的节假日福利。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对于合法加班,应及时足额兑现加班费。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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