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要提前申请 谁为生育权“埋单”?

女员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

文|吕也玫

这个无奈的吉林长春的企业,出台的政策是:女员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女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见1月5日的央广网)

怀孕要提前申请,这真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怀孕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若提前申请怀孕而没有怀孕,之后又怀孕了,怎么办?

再说,怀孕是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身自由权,岂能由他人左右?而今,怀孕要提前申请,限制女员工怀孕,涉嫌违法。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女员工怀孕要向企业报批的义务,企业自然无权安排员工的怀孕时间,干涉他人的自由,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当然,对企业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一律喊“严打”,而应该追本穷源,对症下药。因为企业能力也有大小,一个女员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大型企业来说,女员集体工同时休产假,也许可以调剂、承受;但对小型企业如民营企业而言,恐怕就难以承受了,很可能导致企业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因而,我们在强调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国情。

有业内人士预估,到2018年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在此背景下,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仅靠企业守法还不够,还必须完善政府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设计,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按月交纳;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偿等,真正合理分配保护责任,把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才是长远之策。但无论如何,在其完善之前,企业不应该搞“怀孕要提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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