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免责协议”有违服务伦理

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外地女乘客倒地,司机将其送医救治,但检查结果出来后,司机却要求乘客签署免责协议,否则不让离开。

文|张西流

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外地女乘客倒地,司机将其送医救治,但检查结果出来后,司机却要求乘客签署免责协议,否则不让离开。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四车队副队长罗某表示,对于司机要求乘客签署协议的做法并不知情。(1月9日《华商报》)

女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所涉公交公司和当事司机,理应承担相关责任。然而,司机将受伤女乘客送医院治疗后,要求签署一份协议,承诺与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没有事故关系,同时不再提起诉讼。显然,是一份免责协议,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即使签署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特别是,让伤者签署免责协议,是对乘客权益的一种藐视,更是对公民生命尊严的一种漠视。因此,面对这份“不平等条约”,女乘客完全可以选择拒签。

事实上,乘客花钱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便与乘客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不仅要向乘客提供相关服务,而且还要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了意外,给乘客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损失,公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交车侵犯乘客,并非个别现象,可以说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通病。之所以会有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除了有关部门监管缺位之外,缘于一些遭侵权的乘客因嫌麻烦,没有及时报诉,白白放弃了维权的机会,导致一些司乘人员视侵权为一种“习惯动作”。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确保乘客安全乘车。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公交车,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工作人员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安全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而不是漠视。公共交通是广大老百姓出行的最基本途径,如果连这一需求都得不到保障,还谈什么保障民生?

可见,公交免责协议,有违服务伦理,值得城市管理者及公交企业反思。首先,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共交通的管理规定,加强对驾乘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公共汽车的运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同时,对司乘人员实施公交运行动态考核制度,并实行服务质量与工资报酬挂钩,严格按照运行时间进行考核,杜绝乘客摔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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