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稿子并没有指责罗某的意思,演员不容易,前景光明,压力也巨大,在成名后急于掌握事业主动权的做法可以理解,只是违背合约大不应应该,对于眼前的利益来说,契约精神才是更宝贵的财富。
昨天关注了一桩经纪公司与艺人解约的官司,艺人罗某与经纪公司拉风娱乐对簿公堂,诉讼后者合约不公,涉及到一家旗下有诸多一线明星并出品过多部热门偶像剧的娱乐公司,围观的网友很多,一时间议论纷纷。因为网上公开的上诉文书比较僵硬,有些朋友还没看明白怎么回事,今天笔者就来聊聊这个案子。
案情不复杂,只要稍加整理就小葱拌豆腐了。从法庭官方公布的信息不难看出,罗某曾经是拉风娱乐的艺人,因为不履行合约产生了纠纷,诉讼公司合约有问题,表示其中有几个条款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用大白话说就是自己赚的少了,本该拿到两块钱片酬,可能只得到了一块钱,觉得不合理,所以自己有权解约。
真相也特别简单,当初罗某自愿签的《全职演艺经纪合约》,合约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争议的焦点,艺人的工资问题,大家都知道,有些明星演一集拿几十万,有些演员演一集拿几百块,到底合不合理?反正行业法没说不行,你是明星,还是演员,身价几何有一套科学的办法来计算,由市场来核验,谁也没法作弊。至于按照合约,罗某到底在拉风期间拍戏赚了多少钱,法庭没说,应该是一个合法的数字,更重要的是,是一个罗某曾经认可的数字。
照常理来说,是合约就要履行,无可厚非。可是罗谋提出了一点,自己当初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急于参演电视剧,所以没多考虑就签了,电视剧演完了,自己也成名了,才发现合约不公平,于是这份不合理的合约也就该作废了。看到这里,凡是对影视行业有所了解的网友应该就会笑了,罗某签了合约,并如(履)愿(约)拍戏,经过拉风的规划、推广、包装,成为了知名艺人,可是红了以后却说这份约不公平,说解掉就解掉,这不就是赤裸裸的过河拆桥嘛
可是,这座桥不太好拆,合约不是口头承诺,是法律效应,签了合约就像结了婚的夫妻,不是谈恋爱,就算分手也要一五一十的划分责任和权利,就算当年封建社会里做了驸马爷的陈世美,最后还不是得为抛妻弃子买单,何况现在已经是法制社会,合约不是想撕就能撕。
明星和经纪人的关系,在这个行业里非常重要,合作好就如虎添翼,合作不好就两败俱伤,毁于内耗,有好多活生生的例子,不离不弃者之,和平分手有之,反目成仇的也有,这几年, 内影视圈发展的节奏有点快,也面临了很多问题,例如有大影视公司纷纷开展经纪业务网罗大批明星,选秀歌手成名后花钱赎身,有些明星干脆自组公司掌握主动权。这些都是行业发展的规律,国内现在市场很好,行业体系正在渐渐完善。
写这篇稿子并没有指责罗某的意思,演员不容易,前景光明,压力也巨大,在成名后急于掌握事业主动权的做法可以理解,只是违背合约大不应应该,对于眼前的利益来说,契约精神才是更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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