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可担保,最高法对p2p有爱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已经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短半个月内迎来的第三份文件。互联

金融魅丽/文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已经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短半个月内迎来的第三份文件。互联网金融行业从多年的监管缺位到密集监管,新的时代已经到来。

就最高法的这份文件,金融魅丽的总体评价是:比想象中宽容,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相比央行的“基本法”反而给了平台更多的空间。

放宽了对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利率的严格限制,还明确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受到法律认可。这给P2P平台开展真正的B2B业务带来了机会。之前,央行基本法对平台担保是不允许的,但最高法面对当前大多数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的现状,允许网贷平台对借贷承诺担保,同时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给了网贷平台更多的操作和发展空间。

下面是解读干货版:

再借给别人钱,或者向别人借钱,尤其通过P2P,你都得长个心眼了。为啥呢,昨天,“没人要的孩子”终于有了“监护人”:最高法院发布了个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将于9月1日开始执行。

可别小看这个规定,这么个东西一出来,以前在法律上语焉不详的民间借贷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领地,而对于一直问题不断的P2P而言,甭管是从利率也好,还是责任也罢,总算是能有个说法了。

用官腔的话说,从长期来看,这将有利于P2P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人话一点儿,就是“以后你小子可要守规矩别讨打,爷这儿可有家伙什儿了!”

甭管银监会细则出来与否,P2P在9月1日之后,P2P平台得这么做了。

一:利率超过36%的你得还给人家

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我给你们民间借贷划了两条可能的利率红线,一条是24%,另一条是36%。如果你们的利率在24%以下,那该怎么还钱怎么还钱;如果高过36%的利率,出借方你也太黑了吧,麻利儿地把高于36%的部分还给人家!

其实24%很好理解,原本法律就规定,高于当期基准利率4倍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24%就是这个4倍的坎儿。不过,这么个《规定》,却是把此前4倍的坎儿放宽了。

虽然最高法并没在原文里明确说24%到36%之间的利率怎么办,但小编身边的大牛们给出了比较一致的答案:这部分利率不保护,但也不追责:给了也要不回来,没给就没算了。

实际上,P2P行业给到借款人的利率差不多都在30%左右,而非给到理财投资人的10%左右。

盈灿咨询的数据显示,目前P2P业界的给借款人的利率大概是月息2分,相当于年华24%。

但曾有位来自央行领导层的客官说起了他的调研经历:“以俺这出身,这条件,某P2P平台居然要我年化36%的利息!”

也就是说,未来P2P平台的收益率可能会进一步下降,毕竟平台没法儿忽悠借款人给出更高的利息了,要维持盈利,恐怕只有降低投资人的收益了。

二:做担保你得承担责任

《规定》指出,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要不要担保你自己想清楚,你要是愿意做一个安静的中介机构,朕可发你一张“免死金牌”,但你偏要当刺儿头,自己来担保,那出了问题只要人家哪怕有一丁点儿证据,您都得自己兜着。

哎?哪里不对劲儿?好像银监会这个正茬儿家长不是这么说的:银监会不是一直强调P2P平台只能做中介机构嘛?嘛,谁让银监会到现在都还没出细则~

这么一来,是不是就意味着P2P平台可以不用去担保化了呢?业界顿时有了一种看到曙光般的欢呼。颇有点儿英雄壮志重燃起的感觉:“就算要承担责任,老子也认了!”

实际上,去担保化的话题已经并不新鲜了,最初由陆金所提出,但小平台没有担保,恐怕很难有所发展。所以去担保化虽然是未来银监会希望看到的,但却是小平台不愿多说的隐忧。

如今最高法这么一招呼,银监会此前的呼吁似乎有点“没面儿”了,但是究竟未来将如何发展,还是个未知数,毕竟监管细则还没有落地。

所以,P2P平台是要当个乖乖女,还是任性赌一把,可得事先想好了。

三:别让我逮到你一丁点儿证据

根据最高法解释,对于担保化的P2P平台而言,就算是忽悠人的广告,你也得三思而后行了:但凡让爷们抓到一丁点证据,你都难逃责任。而这所谓的“一丁点证据”,就包括了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

小编窃以为,这条规定的实在太好了: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有担保的P2P平台跑路后,我没有证据告他们了!

实际上,从P2P维权的角度来说,搜集证据是投资人必须面临的巨大挑战:碎片化的证据,加上势单力薄的维权,想成功胜诉堪比登天。

有了这么个规定,一些心存侥幸的P2P平台恐怕又得重新把刚从印厂印好的小广告全部废掉,加班加点儿重制了吧?可不敢再想以前一样,肆无忌惮地忽悠了。

不过,对于投资人来说,未来只要长个心眼儿,把这些证据实现留好了,误导金融消费者,未来真能给这平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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