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中国P2P行业走过的冤枉路

一纸《管理办法》下来,P2P几乎被打回了原形,只能做纯信息中介。走了几年的冤枉路,重新回归信息中介模式,如何在这种“简单明了”的模式中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成为网贷平台即将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纸《管理办法》下来,网贷平台不仅担保、征信不能做,关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的混业经营也不能做,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业务模式都面临着政策风险,而它们一度都是中国式P2P的“创新”之举。

走了几年的冤枉路,重新回归信息中介模式,如何在这种“简单明了”的模式中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成为网贷平台即将面临的共同问题。

战略转型遇阻

负面清单模式一直是行业对《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列出了有限的禁止性业务,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相当于放开了清单之外的业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空间。特别是负面清单并没有将之前也有争议的资产证券化包含在内,更让行业有了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

但是,办法列出的禁止行为中也有一些出乎行业意料,比如第7项,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第8项,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禁止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和第11项,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基本上堵住了网贷平台混业经营的大门。

而从去年年中开始,多家知名平台纷纷启动战略转型,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P2P,而是拓展到了股票、股权众筹、基金、证券等多样金融业务,瞄准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定位进行发展。

在监管办法禁止混业经营的前提下,部分平台的战略转型无疑遇到了困难。

作为应对,有平台已经在计划将P2P和其它业务独立开来,在原有P2P业务的基础上,孵化出理财、众筹甚至保险等一个个单个业务的公司,最后形成一个互联网金融集团,这样即能保持业务多元化,又能满足监管的相关要求。

多种服务踩线

关于混业经营还能通过制度设计来规避,部分增值服务却是板上钉钉地踩了红线。

管理办法第2条关于适用范围和释义中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第25条又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次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无论是强调“直接”借贷,还是要求决策必须出自出借人自身,管理办法的本意都是为了督促网贷平台坚守信息中介,不得染指借贷资金,却可能误伤到自动投标模式。

自动投标是一套由网贷平台提供的、根据用户特定要求自动向符合条件的标的出借资金的智能投标系统,它的初衷是,将用户从大量零散的投标工作中解放出来,节省用户投资时间,并减少闲置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它的风险在于,用户将出借资金的决策权交给了系统,而系统又受网贷平台的控制,存在被操纵的漏洞,所以,管理办法强调网贷平台必须为借贷双方直接交易提供服务,而且每一笔投资都需要出借人确认并作出决策。

此外,管理办法第12条要求,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于出借等目的。而债权转让行为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以出借为目的的借款,也有可能被禁止。更不必说网贷平台提供的担保、征信等业务都被禁止,平台需要借助第三方来实现这些服务。

重新寻找竞争力

纵观中国P2P行业发展历史,早期也是模仿海外模式,做纯粹的借贷信息撮合,后来陆续推出担保、征信等服务以增加投资人信任,以及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服务以提高投资人投资效率,再后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业务多元化开始出现,陆续推出一些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等领域的跨界业务和产品。

无论是担保、征信还是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哪一项服务,在出现之初都是网贷平台吸引用户的重要手段,甚至是平台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多元化更是上升到了战略转型的高度,形成了平台的一种核心竞争力。

而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不只是担保、征信被划入禁区,网贷平台既不能做混业经营,也不能做自动投标等服务,行业要回到最早的纯借贷信息撮合模式,换言之,几年来创新的方向全错了,努力几乎付诸东流。

接下来的问题是,各家平台一夜之间都被打回原形,要做信息中介,三千多家平台同台竞技,怎么破局同质化,怎么打造新的竞争力?

2013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民间借贷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粗略估计,今年这一数字可能突破10万亿。而网贷行业总交易额才刚刚1万亿元,占比只有10%,发展空间巨大,这说明行业的竞争刚刚开始,谁能尽快找到核心竞争力,势必会在竞争力抢占先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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