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公司法人,恰是老赖“金蝉脱壳”的手段

欠钱不还的老赖们,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

文|郭元鹏

欠钱不还的老赖们,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12月1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2月2日《京华时报》)

按照最高法和工商总局的设想,对于有钱不还的老赖,今后将不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效果?当然是有效果的。笔者对于限制这些人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效果,是很有信心的。这样的规定必然会让老赖们有所顾虑。但是,对于不让老赖担任公司法人举措的效果,还是表示怀疑的。这是因为,真正的老赖未必还愿意当公司法人代表。

我想给大家讲述两个发生在身边的“老赖故事”。

我有一位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工人的工资已经一年多没有发放了,而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我们这样的小地方,公司用人根本就不需要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工资发放记录。这种情况下,职工维权就会遭遇无法取证的难题。这些工人将我的这位朋友告上了法庭。在得知这些人告到法院之后,我的这位朋友采取了金蝉脱壳的办法,将名下的所有公司的法人代表从自己的名下,转给了其他亲属。这样一来,所有的公司法人代表都不是他了,法院对老赖也没有办法了。

还有一位朋友,创办了很多小公司。但是,每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是他自己。我感到很是好奇,就咨询了他。他是这样回答的:你傻呀,法人代表是我,出了问题就不好解决了。所以我的企业都是用其他亲属的名义注册的,这样一来就分化了我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出现纠纷还是工资问题,亦或是与其他公司的资金往来,都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我这两位朋友确实不够厚道。他们是真正的老赖,而却依靠“不当法人代表”的形式实现了金蝉脱壳。之所以列举了这样两个例子,就是想证明一个道理,对于真正的老赖来说,他们看重的不是“公司法人代表”这个身份,而是如何“巧妙的赚钱”。在这种情况之下,还有多少欠下了几百万、几千万的老赖愿意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公司?愿意去当法人代表?这不就等于暴露了自己的财产了吗?这不就等于给法院强制执行留下了线索了吗?

打击老赖,再好的事后处罚都不如事前防范。尤其是对于那些依靠克扣工资实现老赖行为的商人,应该把预防作为重点,要严格执行“当月工资当月发放”的劳动保障制度。很多小老赖成为大老赖,何尝不是 “积少成多”的恶果?

真正的老赖,未必愿意当公司法人代表。不当法人代表的金蝉脱壳,恰是他们的耍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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