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抄袭的烦恼,要靠法律来解决

《夏洛特烦恼》片方宣布票房正式突破十亿大关之时,马上就有人发表了一篇名为《炸裂!居然全片抄袭了导演的旧作!》的文章,质疑其抄袭著名导演弗朗西斯科波拉的电影《佩姬苏要出嫁》。

文|南歌

红极一时必惹抄袭争议好像已经成了国产电影的一条规律。就在10月15日,《夏洛特烦恼》片方宣布票房正式突破十亿大关之时,马上就有人发表了一篇名为《炸裂!居然全片抄袭了导演的旧作!》的文章,质疑其抄袭著名导演弗朗西斯科波拉的电影《佩姬苏要出嫁》,并称虽然《夏洛特烦恼》主打喜剧,并加入很多段子和情节,但电影从立意到故事到结构甚至很多细节都全盘抄袭了这部《佩姬苏要出嫁》,作者还贴出了对比图,一时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笔者认为,对于一部电影作品来说,是否构成抄袭,在观看板砖横飞的热闹之余,应当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是非进行判断。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抄袭与剽窃是同义语。一般对剽窃的理解是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对于《夏洛》,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属明显事实,有争议的地方在于质疑文章提到的电影立意、故事、结构以及某些场景具有相似是否构成剽窃?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法律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不保护表达的思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你不能抄袭我的创意啊!但在著作权法中,电影故事的立意、主题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不予以保护。同样,故事大纲和结构是对电影作品高度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也不是电影作品的表达。虽然两部电影在立意、故事大纲以及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都是穿越剧,但这些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思想的表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就这一点而言,很难说构成抄袭。

就细节而言,虽然两部电影在某些剧情设计上具有相似性,但表达方式不完全相同,如《佩姬》是众目睽睽下穿越回高中的学校,而《夏洛》是在卫生间里穿越回高中的学校。而有的场景是生活中常见的,如《佩姬》里表达了与母亲重逢的喜悦感,并激动拥抱。《夏洛》里也是碰到就抱。但这些作为人类生活中常见的情感表达方式,由于缺乏独创性,都不应为某部电影所专有,不应构成抄袭。

当然,《夏洛》有关人员的回应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法律上抄袭的概念,需要予以澄清。如导演称“影片创作灵感来源于2010年天涯社区的一篇‘重回高中’的热帖。”并“摸着良心”说:“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看过《佩姬苏要出嫁》这部电影。”实际上,对于是否构成剽窃,法律有一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即只要有理由认为作者接触到原创作品,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就构成抄袭。虽然《佩姬》一片并不出名,但对于一部公开上映的影片来说,不管《夏洛》电影导演是否真的看到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名专业的电影从业人员,有机会看到并进行模仿,这也是构成抄袭的一个必要条件。至于他是否真的看过,那都不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票房高达十多亿的电影,一旦被认定为抄袭,兹事体大,切不可掉以轻心。作为一名普通观众,建议《夏洛》片方除了微博上的表态之外,还是要在法律规定上花些功夫,不管是否抄袭,都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毕竟,这还关系到后续的票房呢。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百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欢迎扫描以下二维码订阅我的微信公众号 maisixiang1,成为我的整百订阅用户(如第一百位,第二百位……依此类推),将获赠一本我的签名本新书《摸着历史过河》,活动截止2015年12月31日。礼物都准备好了,就等你出手了。

热门文章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