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税起征点仍是公平的筹码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文|木须虫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人民网)

个税起征点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每年全国“两会”代表与委员热议的话题。个税被称为“工薪税”有两层含义,一是征缴范围的狭窄,个人所得税应税的主体大多是那些可以以固定工资按期发放的群体,谁都知道这些不是有钱人,尤其不是那些真正的富裕阶层,并不符合普适公平的原则;二是起征点低,3500元的绝对值,不仅是坐低了应税的收入水平,事实上也未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家庭支出负担,让绝大部分工薪阶层都有“劫穷”的灼痛感。

个税的弊端是税制设计的缺陷所致,不建立在家庭收入与支出完整申报基础上的征管,不把各种涉及公平的要素消解在征收之前,事实上怎么操作都是不公平的。正是因为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提出,个税的改革是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通俗的解释,就是把每个家庭所有的收入综合计算,同时考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也就是有没有赡养、抚养方面的负担,有没有再教育的需求,有没有住房贷款的按揭等,都可以抵扣。

个税改革的转型是必然的趋势,这样的改革是税制代替另一种税制,兼顾了公平合理的要义。但是,必须看到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改革具体到实践的环节,需要许多制度的配套,尤其是公民财产信息的申报与核实方面,将面临有不小的障碍与困难。比如,相类似的国家性的居民房产信息系统,推动已经多年,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显然,个税改革能够到达设计的彼岸,还需求一定的周期。

那么,改革的过渡期怎么办?显然,在走向公平的过程中,改革的目标不能总是被当作止渴的酸梅。在不能实现征收手段公平的前提下,对结果公平的调节仍然是可以选择的,比如提高起征点就是这样一根杠杆。首先,单纯3500的起征点调整已经过了5年,不仅居民收入在增长,而且物价的涨幅也不小,调节收入差别的成色其实也在缩水。其次,一定幅度提升起征点,也可以把公平的准星进一步校正。毕竟,从现实来看,收入越高的群体,其家庭的收入水平与可支配的能力就越高。

从操作上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与推进个税改革并不矛盾,都是代表居民的基本民生期盼。减轻国民税负,不能是新旧税制的“不二选择”。在当前,提高起征点仍是个税通往公平的阶梯,况且个税在国家税收中的仅占7%,属于“芝麻税”之列,在改革未竟之时让利于民并不差条件,需要的只是一个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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