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遇假存单”,银行责任不可推卸

一年前从银行里拿出来的存款单,一年后却被银行告知这些都是假存款单。

文|杨 涛

一年前从银行里拿出来的存款单,一年后却被银行告知这些都是假存款单。近日,22位储户在山东滨州的银行存款,1.5亿元不翼而飞。目前,山东警方已对存款单的纸张防伪标识、印章和纸张等进行鉴定。此外,该银行已有两名内部人员被警方控制,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京华时报》12月7日)

这事出来以后,银行方面的态度相当暧昧,有储户称,“我不知道这是第几次去了,但是他们的说辞都是一样的,说他们也很无奈,这个存单是假的。对于这件事情他们已经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了,目前正在调查中。”银行如此态度,难道他们不应该为此事负责吗?

答案是否定的。尽管根据银行的说法,储户的账号到存单甚至印章都是伪造的,储户的钱大部分资金流向滨州一家企业,银行并没有收到。问题在于,这存单之类是假的,银行就可以推卸责任吗?按照储户的说法,“他当时是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亲手将存款单从窗口递给自己。”这说明,存单是假的,但是在银行里面办理的,并且由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却是真的。因此,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本起案件中,银行虽然没有真正地收到钱,相关手续也是假的。但是,储户是在银行办理的凭证,办理凭证的人员也的确是银行工作人员,而且,在银行业中,确实也存在“潜规则”即业内常说的“贴息存款”,就是银行一边高利息对企业放贷,一边高利息向民间吸储。那么,储户就有理由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内办理的所谓存单,就是银行方面的意思,是银行为揽储的需要。也就是说,法律上推定是储户与银行发生了存款业务,构成表见代理。现在,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存款无法归还,当然,应当首先由银行方面来承担储户的损失,再由银行方面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而且,除了银行作为整体要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外,银行的高管也难逃其咎,应当受到一定的纪律或者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里面帮助储户办理假的存单的存款,伪造相关金融票据,而且不止对一二个储户办理,而银行的管理层对此并没有察觉,很难说监管上不存在失职、渎职。而且,一些银行本身也经常进行“贴息存款”,带头违规操作,让储户难以分辨银行工作人员那次“贴息存款”是假,那次是真,这种违规操作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只有对银行的高管追究相应的责任,才能让他们加强监管和责任心,避免让其他储户受到损失。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储户本身也是要汲取一定的教训,这些储户来自浙江绍兴、杭州、台州等地,他们却跑到山东滨州的银行存款,原来他们是通过中介人介绍过来的,这里存款有贴息差不多6%。问题在于, 天上并没有飞来的馅饼,有高出如此高的贴息,必定有猫腻,其他储户一定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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