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门槛的P2P监管办法值得期待

从现状出发,目前存管在非银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里占绝大部分,而存管在银行里只占百分之几。这个现实必须面对和考虑的。

监管靴子即将落地,P2P行业将实行负面清单制,不设注册金门槛,相比预期略宽松;但明确禁止参与股票市场配资和股权众筹等业务。同时,要求P2P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数平台面临挑战(12月7日 新浪财经)。

纵观财新网报道全文,拟征求意见的P2P行业监管办法以上三点,再加上,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监管模式,核心亮点共四个部分。

P2P行业将实行负面清单制,不设注册金门槛,相比预期略宽松。这一点值得肯定,是一大进步。监管上划出红线,划定不能触碰的地方,在这个红线以外、不能触碰的范围外, P2P企业可以从事任何业务。比如: 在“负面清单”当中,包括P2P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这些业内默认的监管原则应该列入负面清单之中。P2P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搞非法集资、不能超过自身实力担保、不能搞资金池等应该在负面清单中明确。

不设注册资金门槛、亦无杠杆倍数限制,是完全符合P2P草根金融特性的。负面清单制度用在P2P行业监管上是开明和智慧的。

监管上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这意味着P2P将不发牌照,而是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推动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这非常值得期待和肯定。仅此一招将大大促进P2P企业的发展,这对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将起到更积极作用。

在债权转让方面,此前有市场消息称,监管将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不过,据财新记者最近了解,《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这对于同样面临“资产荒”的P2P公司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

最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场外金融资产包括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以及完全市场手段配置转让,彻底激活场外金融资产,从而倒逼金融监管体系内、一直难以推进的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让市场的改革和活跃。

当然,最新征求意见《办法》也有值得继续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明确禁止参与股票市场配资和股权众筹、理财产品销售等业务。这一点还是有商榷余地的。对于P2P企业限制投资经营范围完全没有必要。如果说禁止在P2P平台上销售基金理财产品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从P2P平台上募集的资金无论购买理财产品还是基金甚至股票市场配资都没有必要作出具体限制。否则,将会大大降低P2P企业的功能,影响其经营,反而不利于防范风险。一个融资性公司的经营渠道狭窄,盈利能力差,是风险的最大隐患。

要求P2P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数平台面临挑战。这一条从央行出台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中就带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这个《意见》规定P2P平台只能将资金存管在商业银行里。P2P平台第三方资金存管非常必要,但存管机构不能仅限于银行,也应该包括非银网络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从现状出发,目前存管在非银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里占绝大部分,而存管在银行里只占百分之几。这个现实必须面对和考虑的。据说目前只有30多家P2P公司在银行存管资金,而大小4000多家公司大部分在非银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里存管资金。如果硬性规定必须由银行存管资金的话,几千家公司都将不合格,都需要更换到银行。这样的话,不排除引发一些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将非银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到资金存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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