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思聪与经济参考报孰胜

去年11月,翼龙贷豪掷3.7亿拿下央视标王的消息,让这家公司声名鹊起,创始人兼CEO“王思聪”与国民老公重名也博得了不少眼球。

野马财经高远山

去年11月,翼龙贷豪掷3.7亿拿下央视标王的消息,让这家公司声名鹊起,创始人兼CEO“王思聪”与国民老公重名也博得了不少眼球。而在今日(1月5日),经济参考报一篇题为《翼龙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文章,同样迅速引起各方关注。

文章称:翼龙贷平台的翼存宝项目采用先融资后放贷模式,资金流向不明,已触碰网贷行业资金池红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对翼龙贷平台力推项目“翼存宝”进行了分析,得出“翼龙贷可能先吸储后放贷”的结论,直指“翼龙贷可能设有资金池”

此外,《经济参考报》还对翼龙贷“连锁加盟”的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加盟很容易在风险把控方面出现问题。”

对于这些说法,翼龙贷中午向野马财经表示,“先有债权后放贷”正好是翼龙贷的长处,稍晚点会有更加详细的书面回应。

在晚上,翼龙贷给出了书面申明,否认了非法吸储、资金池等问题,并作出了解释,申明全文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下午,网上出现一篇题为《实地考察:翼龙贷100亿元贷款原来都流向了这里》的报道,文章中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的相关专家及媒体记者曾前往河南、河北等地实地考察”;“翼龙贷每一笔资金都真正的流向了农户”这样的表述,不过,笔者发现,多家网站都标注文章来源为自己,这也引起了不少网友“公关稿”的质疑。

当然,经过媒体背书过的公关稿,起码比那些广告性背书靠谱得多。另外,作为翼龙贷的战略股东,联想控股应该不太会自毁招牌。

资金池可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划等号么?

存在资金池,是《经济参考报》文章指出翼龙贷问题所在,不过,《经济参考报》自己,也只是得出“翼龙贷或许没有第三方托管”的模糊结论,如果翼龙贷申明属实,那此次事件应该可以划上句号了。相信,翼龙贷也不会用人民银行清算支付协会,不会用自己的声誉开玩笑。

也许翼龙贷并不存在问题,不过借此次事件,笔者想讨论的是P2P行业资金池的现象。

P2P投资人资金管理,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平台自管,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资金池,也是《经济参考报》所质疑的;

其二:第三方托管,这是目前大多数平台正在使用的,但却存在一个问题——伪第三方托管。部分网贷平台虽然号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但采取的是直接支取模式。客户通过支付平台的网银接口,将资金支付给网贷平台,支付平台只是让客户付款过程比线下汇款更加方便而已,资金还是会进入网贷平台的银行账户,资金并不是真正托管在支付平台。

换句话说,平台依旧可以直接挪用客户的资金,是变相的“资金池”。

其三:则是资金的银行托管,这一模式的优点应该无须赘述了吧。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不愿具名的某P2P平台高层告诉侦探,就资金池现象而言,很多平台或多或少都是存在的。也就是采用的第二种的“伪第三方托管”。至于许多平台号称的“与某某银行达成托管合作”,大都也只是刚签协议或者存在意向,真正已经落实的,一只手都数得过来。

如此表述或许有些夸张,不过就在一周前,去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布,列出了12项负面清单,并给出了18个月整改期。

毫无疑问,“18个月整改期”表明,监管层同样明白,目前许多P2P公司是存在问题的。

那么重点就来了,既然存在问题,为何不都像e租宝那样全部取缔,而是给出18个月的整改期呢?

合规还是合法?

合规与合法,字面意思来讲,合规就是合乎规章,合法即合乎法律。而规章的制定者有可能是国家部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身,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则是人大与最高法的事情。

不合法与不合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例如e租宝之所以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在于它不合法,其它平台之所以同样存在资金池问题,却可以进行整改,因为只是不合规。

至于资金池违法与违规的红线在哪里?

很不幸,法律的界定其实是模糊的,不过几个案例却给出了我们答案。

早在2014年,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滥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非法集资的四条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再之前,央行也曾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其中第一类就为“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毫无疑问,这两种解释对资金池是否可以与非法集资划等号的界定是有微小区别的,即“是否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如果按照央行曾经的态度,那许多平台是没有“18月整改期”的。

那么很显然,监管层对资金池违法还是违规的界定,就在于“是否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换句话说,资产端是否真实。

譬如e租宝,它的资产端就是有问题的,至于今天事件的主角翼龙贷,我们应该纠结的也不是它资金池的问题,这些18个月后再看也未尝不可,核心还是应该放在“翼龙贷的资产是否真实。”

当然,翼龙贷方面也已经给出了答案,而如果将下午那篇疑似公关稿,晚上的声明,战略股东联想等几重因素考虑在一起,可信度还是可以的。

P2P平台合规建设,重灾区在哪里

“合规建设”,这四个字银行的朋友可能经常听到,现在,P2P行业同样进入了合规建设的重要阶段。

翼龙贷如何,姑且不妄下定论,但对比《办法》给出的负面清单以及平台义务,P2P行业亟需合规建设是不争的事实,18个月的整改期,需要好好利用。

其一:资金池

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此次事件的核心焦点——资金池。毫无疑问,18月之后,“平台不得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肯定不再是违规,而是违法问题了。而在没有最终接入系统,真正完成银行托管之前,有多少P2P平台存在资金池,各方心里都应该有数。

其二:信息披露

翼龙贷之所以会被从众多存在同样问题平台“拎”出来,《经济参考报》给出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不完善。

文章写到:“注册账户并购买翼存宝产品,并未被立刻告知投资项目和资金去向,得到的仅是上述两方协议,并没有提及第三方借款人的任何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登录许多P2P平台,都或多或少存在信息披露有限的情况。

对此,翼龙贷特意在声明中强调:“无论是在PC端或手机端,用户投资后,都可以在投资记录的“债权详情”里看到借款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信息及借款人所在地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

是《经济参考报》记者没有注意到还是另有他因无从得知,不过这些东西,大家投资的时候都可以自己看到,媒体与公司对该方面的重视,则反映出各方都对信息披露高度重视。

例如清华五道口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员,道口贷CEO罗川就曾对野马财经表示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投资人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

其三:线下模式

此次《办法》对网贷的定义限制在了线上,毫无疑问,许多长期以来依赖线下的P2P平台许多进行比较大动作的调整,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经营方式的改变。

譬如宜信首席战略官陈欢表示,“宜信财富已经将所有P2P业务从线下剥离出来,划归了线上。”

其四:基金等产品销售

虽然P2P行业没有设立牌照,但《办法》也严格禁止了网贷平台介入基金、保险这些需要拍照的业务,实质可以理解为对P2P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划分,当然,互联网+全牌照也是许多不甘心做“小而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雄心。

其五:承诺保本附息

《办法》负面清单明确指出,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夸大宣传”这一条目,其实不仅仅是P2P行业存在的问题,而是我国金融产品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办法》特意将投资人教育写入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当中。

18个月整改期已经开始,对于产品结构、资金托管、经营模式等存在转型需求与空间的平台,野马财经将持续关注,并努力以稳健+创新,企业+行业的平衡视角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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