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的巴掌

1958年,我与两个朋友因组织读书会被拘,反省时,对整个经过和目的都做了详尽交代,根本找不出半点反革命言论和事实。开庭时,我们被加之“有组织有纲领有目的”的罪冠,其他两人争辩了几句,惹得审判长一巴

(1978年,我相继收到浏阳革委会的“右派”摘帽通知、重新录用通知;1982年等到了县法院的无罪判决)

犯人在令人窒息的监牢里蹲久了,要说要写的都已说了写了,只求快些判决,快些调到劳改单位去,至少能见天日,能呼吸新鲜的空气。我也知道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要想无罪释放是异想天开的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同样指望着快判决,铁定是要去劳改的。

终于,这一天到来了,记得应是1958年5月底到6月初的一段时间里,一日,我和焦七海、沈皆遂三人被押到浏阳县人民法院,对“读书会”一案开庭审判。记得当时的法院设在圭斋路石板巷内,即现在的中医院后面,院长是杜克强。审判庭的气氛十分森严,按常规的组庭有审判长陈文鹏,有公诉人,书记员和陪审员。出了五块钱请了个律师叫易炳坤为我们辩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是无可非议的。

宣读公诉状之后,审判长对我们三人分别进行了问话。我知道这是无法争辩的。在反省时,已经对组织读书会的整个经过和目的都做了详尽的交代,根本找不出半点反革命言论和事实。现在硬要强加一个“有组织有纲领有目的”的罪冠,也无可奈何。何况起诉内容也是一串大帽子,都是空洞无物的。所以我没有回话。已是俎上鱼肉,笼中之鸟,只有任其宰割了。只有焦七海和沈皆遂争辩了几句,结果惹发了审判长陈闻文鹏的火,拍桌厉声说:法律掌握在我们手里,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律师易炳坤的辩护也是徒劳无益的。他表明了对此案判处反革命组织是不妥的态度后,就退庭走了。审判长即宣布休庭合议,最后还是宣布“读书会”是反革命组织,判处我五年徒刑,焦七海和沈皆遂各判了三年徒刑,强迫劳动改造。王继启判处训诫处分。

1999年3月,沈皆遂突然脑淤血去世,我从他的遗物中发现他写自传中未完稿中有这样的描述:

“在反省监蹲了一百一十八天,我流了一百一十八天日夜的眼泪。到底晕倒过几次我自己也记不清了。在审判庭上,我和焦七海据理争辩,审判长陈文鹏,手枪一拍,手一指,你们有什么多讲。法律掌握在我手里,我想判,可以多判你几年!律师易炳坤表示:“我认为读书会一案,作为反革命罪判处,在法律上不符。”并宣布退庭。但是,还是以反革命目的罪判处了沈博爱五年,我和焦七海各三年徒刑,强迫劳动改造。”

不久,我被提讯出监,来到那个像戏台一样的亭子里。法院派来一个叫刘冬青的人,叫我坐在桌子的对面,问我是沈博爱吗?我说是!其实我和他是湘潭师范的老熟同学。他是平江人,毕业分配到浏阳教书,改行进了法院。可是这时的刘冬青对我而言,已不是同学关系,成了敌我关系。只能如此,这是法律的严肃性。他严肃宣读了“(58)法刑字第568号浏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之后,说了一句,好好改造吧!把判决书交了我。从此,我就以1958年3月13日为起刑首日,对一千八百二十五日进行倒计时。

焦七海、沈皆遂接着我后面同样接到了判决书,也同样在进行着“倒计时”(日)。这一冤案已成了铁案。读书会铁定为有组织有纲领有目的的现行反革命组织,我三人就戴上了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罪冠。

这一巴掌就把我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打到八十年代,整整经受了二十四个春秋另一个月。即从1958年3月13日被捕到1982年4月14日浏阳县人民法院(82)法刑复字第6号判决书止,这是一个多么难熬的漫长岁月。我已经从二十一岁的青年时代进入到四十六岁的中老年时代了。

有人曾经问我为什么不上诉!我说在当时的疯狂极左路线席卷全国的形势下,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漏网一个。作为定罪反革命组织的读书会,不杀头能幸存下来,也是大难不死。我很感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恩光普照,感谢胡耀邦为彻底改变几十年来根深蒂固的极“左”路线,为平反冤假错案作出旋转乾坤的搏战。

附:

浏阳县人民法院。(82)法刑复字第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现经再审查明:一九五七年沈博爱、沈皆遂、焦七海等人组织《读书会》,出刊“求知通讯”是为了学习文化知识,无反革命目的。原判定为反革命组织是错误的。该案虽于一九六二年六月经本院平反纠正,但仍留有“非法组织是违法行为”的不适之词。据此,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58)法刑字第568号刑事判决及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三日(62)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二、对沈博爱、沈皆遂、焦七海、王继启等四人宣告无罪。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

(本文节选自《蹉跎坡旧事》第六章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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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博爱

作家,画家,著有《蹉跎坡旧事——一代农人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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