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即便P2P行业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隐患和漏洞,或者是以P2P从事其他营运目的,或者是个别非法集资,自融和无限制的期限错配,但是这样的平台本身就应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去,而剩下的也会逐渐形成标
P2P貌合神离?指导意见都发话
日前央行刚联合其他十部门下发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也是国内首个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类型和可能的监管机构以及未来将要明确的制度做设想的一个全面的纲要性方案,这个意见的下发,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正式进入高层监管的节奏,一定意义上具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和宪法的概念。
当然,指导意见基本上是采取了积极鼓励的态度和立场,首先是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服务和新投融资服务的创新模式,然后才提到了防范风险和保持整体社会融资环境的稳定。也就是说,这个指导意见是给整个行业“打气”而制定的,虽然后面成立的平台也可能会受到更多的准入门槛限制,但是这个意见将成为众多模式标准化运作的一个法理依据。
至于今天网上有的报道,说是***公开批评P2P,一起说P2P行业是貌合神离,难以从本质上改变现有的融资服务模式。这里面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却忽视了P2P的本质革命性意义。
诚然,P2P目前在国内这个信用社会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很难依靠纯线上的数据征信服务和信用约束来做线上的纯点对点的P2P(而这种模式是国外主要的服务模式)。但是,在本土化的过程中,P2P也确实找到了很多可以和细分产业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
例如,有专门做类资产运作和证券化操作的B端项目分销的P2P,有专门做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的融资P2P服务,也有做城市白领和消费阶层的消费金融融资服务的P2P,还有做校园分期,做小贷、抵押类资产线上化的P2P等,在这个模式和细分市场差异化的过程中,还有国企、央企、上市公司、银行都纷纷介入了这个领域。
这些都是本土化过程中的一种适应和提升,因为从短期来看,B端具有资产特性的融资项目在P2P平台上运作起来的效率相对更高,也更适合很多从线下业务转型到线上来的平台,所以这种业务模式的比例可能占据了较大的份额,短期内也有利于快速做大资产规模,拉进来更多的用户数。
但是,如果说这种B端资产变现,以及做类银行业务的模式就是P2P的本质,或者就能成为国内P2P行业的代名词,那就有失偏颇了。
有些P2P目前来看确实是在做和银行类融资业务差不多的业务,但是这本身就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除了银行融资以外,P2P、小贷公司、债券市场、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甚至是最近很红火的众筹,其实都是多样化社会融资的一种。如果揪着P2P在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做类银行业务,那么就是用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这个不断发展的行业。而且,这次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对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行业的对口监管部门进行了清晰化,P2P未来也将归于银监会管理,无论是后期的持牌经营还是发放一定的准入牌照,都将会促进这个行业更加的差异化和标注化。
笔者之前也撰写过文章,对于很多不具备互联网技术和运营能力的平台,目前还很难做到真正的线上化获客和征信,所以在做好这部分市场的探索和积累时,更多可能还是做一些线下业务的线上化,也就是线下的资产、风控、流程和线上的资金、营销与支付的匹配,这个过程虽然不是完全的线上化,但至少也实现了居民投资理财的多元化,让投融资服务开始了互联网化的过程。这样至少也有两个积极意义:
一个是确实是提高了很多企业的融资服务的成功率,因为如果都按照银行的模式和风控标准来做市场融资服务,很多小企业是够不着这个门槛的,因为银行的风控相对更为保守,而且是做潜在客户中的优质和稳定客户。但是不排斥其他的平台可以开发银行这部分系统以外的客户,以相对更高的贷款和融资利率来提供这种服务,这样对于投资人而言也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在这个一举两得的过程中,本身也是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可以允许其他较难融资的企业采用较高的利率来完成融资,让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获取更高的收益,这个差异化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也就是银行为主的体系的脱媒过程。
所以,即便P2P行业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隐患和漏洞,或者是以P2P从事其他营运目的,或者是个别非法集资,自融和无限制的期限错配,但是这样的平台本身就应该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去,而剩下的也会逐渐形成标准化运作,迎来行业的并购整合期。
给这个行业更多机会,以时间换取发展空间,而这,也是这次指导意见的一个内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及时联系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