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等大盘股护盘能否持续

银行业目前面临的不是一般性困境,而是要对传统经营方式、业务模式、内部治理结构等进行全方面的反思,从而彻底抛弃传统思维,进行一场洗心革面、痛彻心肺的革新和转型转轨,否则,只能眼睁睁看着银行“没落”下去。

一.国有商业银行在社会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变迁

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资金配置中的作用分别以上世纪80年代初和1996年为分水岭,实现了从影响甚微到成为社会资金配置的主体再到主导社会资金配置格局的变迁。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建国之初到1980年代初,银行在整个社会资金的配置中处于补充的次要地位。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中,财政一直处于社会资金配置的主导地位,扮演着主要角色。整个国民经济的资金运行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之中,财政资金的运用范围带有包揽一切的特征。而银行只能在整个社会资金的配置中处于补充的次要地位,它主要承担了国有企业单位的社会资金结算、社会少量暂时闲置分散资金的吸收和为企业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要提供贷款等任务,完全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二阶段:1980年代初到1996年,银行资金财政化趋势开始显现,并日益成为社会资金配置的重要中介。同时,信贷资金的投放规模、格局明显的带有转轨特征,资金配置的市场化特征在这个阶段后期开始培育。这一时期最突出的特点是社会资金配置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银行取代财政成为了社会资金配置的主要渠道。其次,改革开放之初,通过分设和恢复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的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分别在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农村金融、外汇、基本建设等四大领域服务,社会资金被四大专业银行的经营领域人为的割裂。最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遵循了国企改革“放权让利”的思路,经历了统存统贷管理体制向存贷差额控制体制再到实存实贷管理体制以及贷款限额管理体制的变迁,表现为贷款权限的由放到收。

从1980年开始,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把统存统贷管理体制改为存贷差额控制体制,即“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其主要内容是:总行对基层银行由存贷款总额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款差额指标管理,不再约束基层银行的信贷总额,只控制存贷款差额。存贷差额控制体制改变了各级银行过去作为指令性计划单纯执行者的被动地位,使其拥有了在完成存贷款差额计划的前提下发放贷款的自主权。

从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实行实存实贷的管理体制。这一新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但这也引发了各级行层层自求平衡打破了商业银行的整体优势和系统功能,增强同业拆借市场的无序性,使信贷资金运行更加失控,信贷资金总体上更加难以平衡。

从1988年起,针对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采取限额管理的方式,紧缩银根,抑制货币信贷的过快增长。

上述信贷管理体制的变迁使得社会资金流量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银行信贷“一放一收”的干扰。

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出现了明显的集中化趋势,特别是在银行股份制改革开始市场化运作之后。突出表现为县域经济和落后地区的信贷资金“真空化”,出现了社会资金在区域和行业上的不均衡分布。1998年1月1日起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实现自求平衡。

商业银行通过准备金、系统内高利率吸存等渠道或形式上存资金,由省行统一调拨使用,使县级基层行已逐渐演变为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窗口。全国性商业银行,其资金来源于全国,却集中投向了沿海;区域性商业银行,其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基本上在本区域内。贷款主要流向制造业、个人消费贷款、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等行业。因此,在高度集中的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下,信贷资金表现出社会资金在区域和行业上的不均衡分布,即信贷资金向垄断性行业集中;信贷资金向大型企业集中;信贷资金向效益好、资信高的中小企业集中;信贷资金向经济发达区域集中。

二.城市商业银行在社会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变迁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群体,一直被称为四大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后的“第三梯队”,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城市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了由保支付、处置风险转向规范管理、稳健经营的目标。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金融监管者和城市商业银行自身逐步将城市商业银行定位为“市民的银行”。在国有商业银行积极进行市场化改革,逐步退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及小城镇、转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城市和大客户后,城市商业银行理应积极补充其留下的业务空缺,但是,就其与各地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看来,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无法摆脱当地政府的绝对控制,沦为积极支持其基础建设的重要融资工具,其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提供服务的功能并没有很好表现出来。这些城市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上,贷款对象依然偏重于大型国有企业,偏重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自2004年我国银行业开始了新一轮的股份制改革,各大商业银行积极补充核心资本,加紧以更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城市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在不断强调银行质量加强监管的银监会和各地政府的相互博弈下,积极改革。但鉴于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改革中的主导地位,无疑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将日渐分化。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外部改革环境和内部改革协调一致,将大迈市场化步伐,变身为优秀的区域性银行甚至全国性银行;而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以及不利的外部改革环境,可能面临被兼并或者被关闭的危险。城市商业银行的这种改革动向,无法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留下来的业务空缺,广大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强烈的融资需求依然被忽视。

三.农信社在社会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变迁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半个多世纪中经历了诸多变迁过程。一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及后来演变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各种不同的金融需求主体,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始终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农村资金融通和流动的主要通道。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79年)农村信用社组建之初,资本金由农民入股,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后来,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不少信用社濒临破产,行政干预下产生的“长期贷款”难以收回。

第二阶段(1979-2003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代管和人民银行管理时期。这段时期是中国农村经济经历了改革开放全过程,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村资金的配置与改革开放的竞争和政策走向密切相关。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按合作制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了改革整顿和规范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既是金融监管机构,又是行业管理机构的双重身份,这对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这段长期中农信社在社会资金的配置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剧了农村金融供求的失衡,妨碍了农村发展的资本积累,大量信贷资金沉淀,进一步降低了农信社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仍然偏高,使得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下降,可用于农业投放的资金十分有限。

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往全国“一刀切”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2003年7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8月18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在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8个省市率先正式启动。到2005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首次突破1万亿元。 2004年实现了10年来首次盈余,全国轧差盈余105亿元,盈余面达到81.2%。

但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销大量分支机构后,承担起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由于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偏离了合作金融的方向,使其服务“三农”的效果大打折扣。

(1)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改革缓慢,内部人控制依然很严重。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三权分离、委托管理、授权经营”,而实际上很多农村信用社的法人管理都是内部缺乏实质内容——外部股东持股比例十分有限,股东权力的分散性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外部缺乏有效监管,使得法人治理流于形式,导致内部人控制,同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2)“花了钱确没有买到机制”。中央资金扶持与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挂钩,兑现资金扶持考核要求与农村信用社实现改革目标相结合,鼓励农村信用社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这无疑大大激发了农村信用社参与改革的动力和决心。但是这种资金的兑现是以资本充足率等硬指标的方式实现的。这就使得许多资产质量较差、历年亏损挂账较多、资本充足率很低的农村信用社,为了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补充资金的兑付条件特别是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惜通过人为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改善资产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

(3)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在发达地区较为明显,而在作为主要改革目标的欠发达地区却依然没有实质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部改革环境不同。发达地区的外部金融环境比较好,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也比较好,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金融素质相对较强,能够积极配合和贯彻实施上面的改革意图,因此改革相对比较轻松。而在欠发达地区,外部金融环境差,政府和农村信用社发展都相对比较艰难,改革的难度也自然比较大。

此次改革并没有完全起到通过政策扶持,促使农村资金回流,解决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难问题,为“三农”发展服务的目的。农村信用社希望通过改革充足资本,实行市场化运作,而不是把为“三农”服务作为最终要实现的目标,这就决定了其业务领域也不会完全在农村,而是选择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作为业务发展的主要基础和来源。这次改革使得农村信用社朝着银行制的方向发展,符合其自身的发展需要,但却没有考虑到农村和农民的利益和需要。这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足以独自支撑整个农村金融,也没有很好的填补国有商业银行留下的空缺。(完)

(本文节选自《中国金融转型期社会资金格局的变迁分析》,该书已于2010年1月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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