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III的全球实施进展及影响

《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是作者持续十余载跟踪巴塞尔资本协议理论新动态、并参与实施新进展的又一成果。该书由巴曙松、朱元倩、金玲玲等著,下文系该书部分内容摘编,敬请阅读。

一、巴塞尔III的全球实施进程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全球应于2013年1月1日起逐步开始实施巴塞尔III,并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一)各成员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概况

从巴塞尔II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201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26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公布巴塞尔II最终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从巴塞尔II.5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201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23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公布巴塞尔II.5最终实施方案并全面实施,还未全面实施巴塞尔II.5的国家有阿根廷、俄罗斯、墨西哥和印度尼西亚。从巴塞尔III的实施进展来看,截至201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公布并开始实施巴塞尔III风险资本监管标准,但在少数国家或地区风险资本监管中部分指标的标准和指导准则仍在进一步制定并完善中。

整体上看,虽然各成员国都在稳步推进巴塞尔III的实施,但欧盟和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巴塞尔III的实施比预期有一定延迟。欧盟和美国现已实施的风险资本监管中相关指标的规则与巴塞尔III的相关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不一致性,其相关规则也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二)非成员国巴塞尔III的实施概况

在2014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研究所(FSI)发布了关于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巴塞尔协议实施进展的年度报告,在最终收回且有效的109个国家或地区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进展情况问卷调查结果中,有94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巴塞尔II,有89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巴塞尔III,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全球的实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三)国际活跃银行资本达标、资本缺口及杠杆率情况

在巴塞尔III发布及开始实施后,各国银行通过调整自身的业务及资本结构以满足巴塞尔III中关于资本、流动性和杠杆率的要求。2014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III:监测报告》评估结果表明,截至2013年底,该报告样本银行中的大多数已经满足Basel III中最低资本要求;对于杠杆率标准,在样本银行中已有80%满足一级资本杠杆率3%的要求;对于流动性覆盖比率,72%的样本银行已达到或超过了流动性覆盖比率最高为100%的要求。

(四)巴塞尔III在美国的实施

美国制定巴塞尔III时一方面要考虑巴塞尔II国际协议落地实施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相关条款的落实。2013年7月2日美国最终通过了巴塞尔III征求意见稿并做了部分修正,最终生效时间是2014年1月1日。新规由三份监管规定组成,分别针对资本和杠杆率监管、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市场风险资本计提。

第一份是《巴塞尔III规定》,对现有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进行修订的同时,将资本监管框架合并成为一个成文的、统一性的规则。第二份是《标准法立法规定》,该份监管规定新增巴塞尔II中标准法部分内容、修正原有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方法,并提出了信用评级指标的替代标准。第三份是《高级法和市场风险规定》,根据国际版巴塞尔III以及2009至2011年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高级法进行修订,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资产证券化敞口风险加权总资产计算方法、信用估值调整等。

(五)巴塞尔III在欧盟的实施

虽然欧盟较早实施了巴塞尔I、II和II.5,但其在巴塞尔III的实施上未能走在国际前沿,从实施时间来看,欧盟拟将巴塞尔III的实施时间推迟一年;从实施范围来看,除CRD中为各国划定的免于实施巴塞尔III的机构类型外,欧盟版巴塞尔III基本适用于除中央银行和邮政汇款机构以外的所有各成员国金融机构;从实施文本的规则制定来看,欧盟版巴塞尔III第一支柱下的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最低资本要求和杠杆率均未达到国际标准,第二支柱的泛欧监管权有待进一步落地,第三支柱的部分条款也有所放松。

二、巴塞尔III全球实施中面临的挑战

巴塞尔系列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在全球各国的具体落地实施中,必须保证各国监管规则与国际标准间的一致性,并提升各国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结果间的可比性。

(一)各国监管规则制定的不一致性及其评估项目

为了监督促进巴塞尔III在全球各国的有序实施,提升各国监管规则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在2012引入了监管规则一致性评估项目(RCAP),对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和地区各自发布实施的巴塞尔监管框架进行评估。各国在推进国际巴塞尔III标准在本国的实施中,部分规则采用了比国际标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它们的总体评估结果是“一致”。从2014年12月公布的对欧盟(9个成员国)和美国实施巴塞尔III的第二次评估结果来看,其监管规则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的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巴塞尔III在全球保证一致性的原则下,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对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巴塞尔III实施的软约束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监管结果的不一致性:降低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结果间的差异

巴塞尔III国际监管框架中包含一系列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不同国家结合其金融体系结构和发展特征,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符合各国情况的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因各国监管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实施审慎评估要求和监管中资本定义的差异,银行风险模型的差异和计算风险权重时内部模型的选择,以及监管实践中使用的其他监管和参数的差异等,都可能导致监管结果的差异,从而缺乏可比性和公平性。

针对各国监管结果的不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也提出未来将通过两个方面工作来降低差异的可能性:一是政策方面,规范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的模型选择;同时对巴塞尔III中监管模型的使用进行更综合性基础评估,修订杠杆率的计算标准;并对巴塞尔框架中不够明确的政策要求提供额外指引。二是信息披露方面,依据修订的巴塞尔III第三支柱要求,加强风险权重方面的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规则。

三、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与影响

在全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全面推进实施巴塞尔III的国际标准及相关改革措施,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甚至可能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因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及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地位,发达国家的巴塞尔III实施及其监管改革也会给全球其它发展中国家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

(一)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缺乏适应性

巴塞尔III主要是围绕欧美金融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而出台的,因此,并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繁荣健康发展。

1、巴塞尔III监管改革中的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针对2007年金融危机场外衍生品市场暴露出的问题,G20在2009年后期推动了一系列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然而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年交易规模非常小,因此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和金融不发达国家同时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只会导致全球金融基础设施运营的低效和不兼容。

2、判断经济周期的前瞻性指标“信贷/GDP”可能缺乏适用性

在巴塞尔III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选择中,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信贷/GDP”这一指标对经济周期进行前瞻性的判断,该指标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简单运用“信贷/GDP”这一指标很难准确衡量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和波动条件下的信贷深度。

3、巴塞尔III资本监管框架的相关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缺乏适应性。

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落后,推进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时间较晚,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在同时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的落地实施,因此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监管当局及银行并没有充分识别其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潜在风险,这可能会给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经营及金融体系带来潜在的不稳定。

(二)巴塞尔III相关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

任何一项监管措施的实施都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巴塞尔III也是如此,其不仅面临着冲击短期经济复苏的压力,还面临着不利于相关金融业务发展的压力。

目前大多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主要依赖于银行融资,需要银行的信贷支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银行不可避免地要更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但发展中国家银行盈利来源和资本补充机制都较单一,巴塞尔III中监管要求和资本需求的提高可能倒逼银行选择简单粗放的规模扩张方式以达到合规要求,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满足巴塞尔III新的资本定义及资本要求时的困难。

巴塞尔III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除主权债务之外的其它优质流动性资产工具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大多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更多的依赖存款来获得资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盈利和资金积累能力。

(三)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溢出效应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跨境金融机构业务的全球化,发达国家巴塞尔III中资本监管要求及相关结构性改革措施的实施,将会影响其国内银行的国外附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体系也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巴塞尔III在发达国家的实施也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产生较大的溢出效应。

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III不仅需要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也对其监管当局推进实施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需要参与全球各国间的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来降低监管规则的不一致性。(完)

(本文节选自《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该书将于2015年10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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