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流入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无论指数如何变化甚至下跌,清理银行与信托勾结创造的高杠杆伞型信托等高杠杆资金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否则,中国A股风险隐患就很难从根本上铲除。

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新监管标准正式落地。然而,如何在复杂的经济金融体系之下,有效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实施巴塞尔III?国际最新监管前沿标准对尚处于实施起步阶段的中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与挑战?中国银行业不仅面临全方位监管改革的挑战,更亟待风险管理的转型和全面升级。

一.巴塞尔III在中国的实施

从实施的进度来看,中国资本监管的要求标准高于巴塞尔III,中国银行业基本达到新的监管准则的要求,但给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融资压力。同时,当前监管工具和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会影响巴塞尔III实施的进程和效果。

(一)中国银行业现实状况

在《新办法》的标准下,新协议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已经达标,而中小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仍然很大。同时,中国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还存在趋同,缺乏资本创新工具。虽然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但银行的核心业务仍集中在提供传统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上。对传统业务模式的坚持导致信用风险一直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

同时,在存款利率存在上限的约束下,作为银行存款替代的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通过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理财产品,不断扩大表外资产。目前理财产品的监管适用标准是信用风险规则而不是证券化产品规则。

(二)中国版监管指标高于国际标准

从《新办法》中可看出,中国要实施的监管标准相对于国际准则均有所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巴塞尔III要求的4.5%上调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则保持6%和8%不变,储备资本(留存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目前暂定与巴塞尔III保持一致。杠杆率也从巴塞尔III要求的3%提升至4%。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互补与冲突来看,杠杆率=一级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权重,由于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双重监管,导致67%的风险资产权重(4%/6%=67%)将恰好同时满足杠杆率4%和一级资本充足率6%的要求。一方面,在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6%要求的前提下,风险资产权重越高,杠杆率越容易达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对高风险的偏好。另一方面,对于风险资产权重较低的银行来说,即承担风险较低的银行,在杠杆率满足4%的高要求时导致资本充足率要求失效。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在50%左右的情况来看,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基本上难以产生实质约束。

从指标的定义方面来看,在银监会的新监管准则中,对于各类资本分别运用其具体工具列示给出定义,不在列示之中的工具便不再视为相应类别的资本。在巴塞尔III的资本定义中,是通过工具所满足的标准给出定义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新监管标准是基于已有工具的、是既定的、缺乏灵活性的,判断的权力更多掌握在监管部门的手中。

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来看,不论是其分子资本的定义,还是分母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都比巴塞尔III的规定更加严格。而严格的资本定义不仅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会使杠杆率这类与一级资本充足率具有相同分子定义的监管指标更趋严格。

(三)中国版巴塞尔III的实施问题

总体上,《新办法》保持了同国际标准协议的一致,有效地贯彻了巴塞尔协议的制定原则。即使在部分资本指标要求高于国际规定的前提下,中国银行业整体上也基本能够达到新标准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是摆在银行业和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议题,就目前来说,银行业面临的几大问题有:

1、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趋同

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欧美银行在巴塞尔II下资本定义中二级资本、三级资本的失效和一级资本的虚高。对此,巴塞尔III提出核心一级资本以缓解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在一级资本中占比过高的情况。然而中国金融市场上尚不具备满足条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级资本和核心一级资本严重趋同,导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趋同。此外,巴塞尔III中规定,合格的二级资本必须含有在特定情况下被强制转股或核销的条款。如果直接沿用此类条款,那么中国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债、次级债等都不再符合条件,可能会导致国内银行二级资本大幅减少。

2、监管指标的叠加效应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和贷款拨备指标这些监管工具客观上可以增强银行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也要求银行需保持较高的盈利和净利差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倒逼银行减少贷款投放,增加投资债券或其他表外业务来减少资本和拨备要求。考虑到指标间的关联性及叠加效应,可能会促使银行保持或进一步提高现有的利差水平,以覆盖较重的监管实施成本。这无疑会加快银行经营转型需求,但同时也会对整个利率市场化进程产生压力。

3、第二、三支柱监管标准不够全面

目前中国银行业在第一支柱实施方面较为规范和全面,而在第二、三支柱实施上较为薄弱,部分要求低于国际标准。银监会于2014年9月最新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同时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内容;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在有关信用质量数据披露方面有些缺失。眼下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于幼期,就目前银行所开展的业务来看,相关披露信息已达到国际要求,但随着未来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缺失信息可能会有所影响。

二.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挑战与建议

近年来中国在监管方面引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监管框架使得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准提高很多,有效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大有裨益。但是当前监管工具和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会影响巴塞尔III实施的进程和效果。  

(一)客观评估监管指标体系调整的影响

结合《新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中国实施标准中,提高了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这些指标的达标数值,但大部分银行在风险度量方法上使用的还是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或标准法。此外,第三支柱中有关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信息披露要求还不完善。监管机构在评估监管指标体系的效果时,需注意到具体实施时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不断完善修订监管标准以适应未来银行业的发展。

(二)运用创新资本工具,做到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有所区分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

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手段。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

(三)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不断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巴塞尔III改变中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有必要预留一定的磨合时间、以及数据积累和系统完善时间。切实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仅要从风险管理技术手段上着手,更重要的是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构建风险管理文化和制度,帮助银行在量化管理各类风险的同时,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和组织流程,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打下完备基础。(完)

(本文节选自《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该书将于2015年10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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