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未来怎么看:巴塞尔III的中国版本

《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是作者持续十余载跟踪巴塞尔资本协议理论新动态、并参与实施新进展的又一成果。该书由巴曙松、朱元倩、金玲玲等著,下文系该书部分内容摘编,敬请阅读。

从2004年中国银行业开始实施以巴塞尔I下8%为标准的资本监管,2011年按照巴塞尔II计提资本的几家银行正式双轨推进,到2013年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银行业正式实施巴塞尔III,巴塞尔资本协议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新监管标准正式落地。

一、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监管体系

(一)现行监管体系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内在一致性

银监会在成立之初,提出了“四四六”的监管理念。其中,第一个“四”是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四个目标,即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犯罪。第二个“四”体现了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等监管理念,该监管理念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保持高度的统一。而第三个“六”则是监管工作有效性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提升中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等六条标准。不难看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理念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逻辑上都与巴塞尔监管框架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巴塞尔I在中国的本土化

早在2004年,巴塞尔I的国际监管准则就已经在中国本土化了。巴塞尔I的核心内容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资本的定义,第二个部分是对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作出资本计提。这些核心内容已在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得以体现。

其一,在资本的定义方面。《管理办法》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其二,在资产风险权重和表外授信业务的转化系数设置上。《管理办法》也积极借鉴巴塞尔I的研究成果,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不同的风险档次,通过0、20%、50%、100%四类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转化纳入到资本监管框架中。

其三,《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做的最低的资本要求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与巴塞尔I中相同。

其四,在《管理办法》中,也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做出了规定,详细地说明了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及方法。

(三)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的实施进程

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拉开了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序幕。根据相关指导文件,所有符合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版巴塞尔III协议,过渡期内逐年提高标准,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二、巴塞尔III的中国版本

巴塞尔III推出以后,2012年6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整合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强调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拓展风险覆盖范围,并提高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

结合中国目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进展,《新办法》体现出中国版巴塞尔III的多层次目标:其一,资本质量和数量的双重达标。银行的资本质量应达到更高的监管要求,同时资本数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以使银行拥有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来应对严重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其二,资本计提与风险计量的权衡。以资本节约的激励相容为动力,推动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提高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水平,从而增加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最终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

(一)资本指标更严格

首先,参考巴塞尔III下的资本定义,将监管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同时包括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此外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其次,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提出了5%(高于巴塞尔III的4.5%)、6%和8%的要求,以及2.5%的储备资本缓冲,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和1%的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储备资本缓冲的计提时间也早于巴塞尔III的2016年。同时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提高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再次,《新办法》充分考虑到当前特殊的经济环境及行业运行背景下,银行业融资压力较大,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同时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允许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下对风险权重的调整

巴塞尔III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主要提高了交易账户证券化、表外业务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新办法》也同样针对中国的情况,对现行信用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三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将促使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银行内部积累;二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三是对个人按揭风险权重由巴塞尔III中的35%上调到50%,下调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四是对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统一规定为50%;五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改变直接与外部评级挂钩的做法,增加了境外主权债券的风险权重档次,对境外银行债券采用主权评级降一档的方式;六是严格界定公共部门实体并给予20%的风险权重,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给予100%风险权重,同时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债权的50%的优惠风险权重;七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度量方法目前只使用最简单的现期风险暴露法,允许银行使用担保品作为保证金减少暴露。市场风险度量中,《新办法》要求对每种货币业务均实行单独期限梯度管理,对场外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的特定风险资本计提要求由国际标准的2%上调到了8%。

(三)流动性监管指标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银监会在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和结合国内银行业实践的基础上于2014年2月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目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暴露出以往指标体系在同业市场监管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最新版本的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这两个风险监测参考指标。

(四)杠杆率监管

杠杆率的引入是此次金融危机中巴塞尔资本框架中的重大修订内容之一。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杠杆率指标被完全采纳了,且计算方法也基本与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目前的主要监管依据为2011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III中的3%。该指标从2012年初开始实施,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达标,其达标时期也早于巴塞尔III所要求的2018年。

(五)四类银行的差别监管

《新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将银行分为四大类,实施差别监管。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三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它三个层次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此外,监管力度会随着资本充足率的下降而上升,从而形成一套审慎监管措施。(完)

(本文节选自《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该书将于2015年10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热门文章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