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只有回到市场机制才能重生

如何让中国股市在自我修复中获得新生,就得让市场因素在股市运作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股市价格有效运行,并对市场与政府权力的边界严格界定清楚

文|王明艳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专车使用性质要登记为出租客运,私家车不得接入专车平台,专车不得巡游揽客,专车司机需持证上岗。(10月11日《新京报》)

继上海市交通委向滴滴快的专车平台颁发经营资格许可后,专车以新业态的身份得到国家层面的官方认可,这显然是好事一桩。从中,也体现出了行政监管尊重“互联网+产业”的市场发展趋势,有疏有堵,堪称是监管思维的一次转型。只是,这种转型并不是很彻底,还存有明显的传统样式,对风生水起的“网约车”发展或形成无形的制约。

依据征求意见稿,网络约租车得以运行,至少需要三个证,即约租车网络平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约租车本身的《道路运输证》,从业司机的《从业资格证》。从这个大框架来看,行政监管并没有摆脱对传统巡游出租车的管理模式。这种基调下,就不免会出现传统管理样式与新兴业态的不适应。譬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某网络平台要在某个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就需要分别到该区域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否则,就会出现约租车不能跨市或者跨县运营的后果。显然,这是对传统巡游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模式,但是,将其置于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上,注定会出现种种的不适应,让互联网的开放、便捷优势大打折扣,“互联网+产业”不得深度融合。

再如,征求意见稿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其使用性质须登记为出租客运。众所周知,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期限为八年。这意味着,要想从事专车,就需要改变汽车的使用性质,报废年限变成八年。由此导致,得到身份认证的专车新业态,将自用车型排除在外。而事实上,目前专车市场上绝大多数的车辆,都是自用车,不过是业余时间从业。另外一方面,如此规定下只能让专车市场重新购置车辆,从而加剧道路的拥堵。

无可否认,两个征求意见稿确有进步的一方面,比如“份子钱”可协商、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但是,传统监管思维方式使然,之于“网约车”的新业态钳制太多。国际上通行的模式是,在制定最基本的准入条件下,所有通过资格考试的出租车司机自由进出出租车行业,政府和行业管理组织只负责行业监管。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开的力度不够,尤其是之于“网约车”的新业态,既在体现互联网性质方面不足,也有脱离专车市场现实的一面。是以,进一步调整和修改应该备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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