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储会议罕见5次提及中国折射啥

中国经济放缓或被“确认”,无论你承不承认。最为关键焦点在于,中国经济预期是否继续放缓?放缓被确认毋庸置疑,仅从GDP增速“节节败退”就可佐证。问题在于这种放缓势头是否得到遏制?未来是否继续放缓?

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III的基础上,先后公布《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强化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解决方案——建议和时间表》、《处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方法》等文件,2011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提出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方法,并制定处置方式,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在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

一、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评估

危机后,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施行大量的监管措施,但是考虑到它们的经营模式一般都更加关注交易和资本市场相关的全球活动,更容易受到资本框架中不断增强的风险的影响。所以这些政策举措虽然很重要和完善,但是它们还不足以解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产生的所有负外部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管齐下。所以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要进一步识别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并对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级别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要求其具有相应的损失吸收能力,藉此降低它们经营失败的可能性。

(一)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的方法

由于银行的结构、经营活动,以及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不同,它的经营成败对国际金融体系所造成的风险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基于定量指标的方式需要与定性的信息相配合,通过监管判断合并在一个框架中。但是需要提前说明的是,监管判断只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优先于基于指标测算方式,并要受到国际同行评议,以确保在评估方法应用程序的一致性。

1、基于指标的测量方法

所选择的指标,主要反应银行的规模、内部的相互联系、替代服务的缺失(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它们的全球经营活动,以及它们的复杂性;其中的规模、相互联系和可替代性,与之前的报告是一致的。由于这个评估方法旨在识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将接受更高损失吸收的要求,所以委员会认为,如果只使用规模、相互关联程度、跨境经营这三个指标不足以概括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征,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往往难以处置,因此会引起金融体系和经济实体造成更大的扭曲,所以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入新的指标要求,即衡量银行全球活跃程度的指标,以及衡量复杂性的指标。

2、样本银行

基于指标的测量方式使用大量的样本银行作为全球银行部门的代表。这些样本银行提供的数据用于计算系统重要性的分数。具备如下条件的银行被纳入到样本中:①委员会识别认定的75家最大的全球银行,这个规模是根据杠杆率定义的总风险暴露;②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银行(除非监管者认为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剔除他们);③通过各国监管当局遵循一定的标准,使用监管判断加入到样本中的银行。要求这些银行提交全部的数据给各自的监管当局,用于使用和实践上述评估方法。

3、监管判断

在基于指标的评估方法得出结果之后,监督判断能够支持并对这个结果形成补充,委员会提出了四项原则作为监管判断:①如果监管判断要调整基于指标算得的分数,这个壁垒应该会很高:特别是监管判断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推翻基于指标的测算方式,但是目前预计这种情况应该是极少见的。②过程中应当关注银行对国际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的因素,例如,银行的困境/失败的影响。③国内的政策/处置框架对银行质量的观点,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的过程中不应该占据主导地位。④判断覆盖(judgmental overlay)应该包括有据可查,以及可验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二)政策措施——分组及资本附加要求

如果一家银行,基于指标的测量方法产生分数超过委员会设置的界限分数130基点,这家银行将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使用监管判断可以将低于界限分数的银行增添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列表中,但是这种判断的实践,需要根据一定的监管判断原则。根据每家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分数不同,所在的分组不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也不同。

1、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

根据目前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数的分类,共分为五组,其中第四组中的银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最高,是风险资本的2.5%,第1组中的银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最低,是风险资本的1.0%。更高损失吸收要求要满足巴塞尔III框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同时,根据2013年的年末数据以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2014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更新后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成员名单,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最新公布的名单中新增一家金融机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数量由上一年的29家增至30家。

2、不能满足附加资本要求的后果

如果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没有达到更高损失吸收要求,将要求它同意资本修复计划,以此恢复到合规的管理框架。在它完成计划并恢复到规定的要求,将受到派息限制,以及管理者规定的其他安排和要求。如果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从较低一级的组,晋升到更高一级的组,该银行将对应适用一个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因而要求该银行在12个月之内满足新的资本要求。在宽限期之后,如果银行没有满足更高损失吸收要求,将要求这家银行留存资本,以此达到扩展资本储备的目的。

(三)最新评估方法的改善之处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1年11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对全球系统重要银行的评估方法做了调整和更新,并增加了披露要求,希望保证评估方法能够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进行评估。2013年的新版本中,主要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样本银行的确定方法;二是指标的变更;三是为可替代性分类设置了上限(cap);四是标准化银行分数的过程有所改变;五是对于分组进行了后续规划;六是确定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七是更新分母的频率;八是披露要求。

表1 2013年11月公布的各指标分母值

(四)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新方案

2014年10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吸收损失能力的原则及条款清单,拟将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保留相当规模的缓冲资本,持有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6%-20%的股权和可取消债务。监管机构将这项规定视为解决所谓“大而不倒”问题的一种途径,这是防止救助大型银行并避免纳税人为破产银行买单的关键一步。根据该计划,30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简称TLAC)应该至少占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16%-20%。此外这些银行持有的资本占其全部资产的比重也应该至少是巴塞尔杠杆率要求的两倍6%。金融稳定理事会将与巴塞尔委员会执行该计划的市场调查、定量影响测算(QIS)工作以及宏微观经济评估。

1、最低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在最低的监管资本要求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应达到最低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Minimum TLAC)。该项条款旨在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基本的损失吸收及资本重组能力,以避免纳税人为危机期间救助破产银行的巨大费用买单,从而可以避免引起全球金融恐慌,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一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特有的最低要求由两大支柱组成。

2、内部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内部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旨在合理分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重要子公司的资本损失吸收能力。该条款要求重要子公司应达到最低的合格内部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Eligible internal TLAC),以使得这些重要子公司在面临重大损失和资本重组时可以首先使用内部的损失吸收资本冲抵,避免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造成系统性冲击。

内部的总吸收损失能力使用的资本监管工具需遵照巴塞尔III中相关条款的要求。所有重要子公司需达到75%-90%的内部总吸收损失能力的要求——这一范围由最低的外部总吸收损失能力要求中定量影响测算得出的实际数据决定。为避免“双重杠杆”作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执行部门应保证内部总吸收损失资本总额应与外部的最低吸收损失资本一样多,以此来保证执行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平衡。然而通常情况下,为保证银行内部的稳定性,外部的总吸收损失资本都会有所减少。

二、完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框架

第一,对于国内的监管当局而言,要在资本管理、信息披露、流动性管理、危机管理等方面,结合国际监管的新标准、新要求,采纳适合国内金融机构发展情况的审慎监管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第二,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不断地评估和完善机构的治理框架,不断优化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机构的经营模式;第三,无论是金融监管部分还是金融经营机构,都需要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不畏惧竞争,但也不妥协让步,在各自的实践中,摸索出中国金融发展的合适路径,提高能力,提高效率,以应对国内逐渐开放、复杂、多元的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第四,国内银行必须转变业务增长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内部资本积累主导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实体经济稳健和可持续增长,才能持续地达到新监管标准。(完)

(本文节选自《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该书将于2015年10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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