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的高速超时费有多奇葩

在法据不实的情况下,既然高速管理部门坚持要收“高速超时费”,那么,他们确实也应该考虑因为达不到高速最低限速而造成的“超时”,是不是也应该向车主缴纳“超时费”?

陈方

10月24日,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要交“超时费”。收费站还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黄先生的遭遇,又将“高速超时费”这一收费项目卷入到舆论漩涡中。很多司机才猛然意识到,在高速上开车,原来不仅是超速会被罚款,超时也会罚款。

何谓“高速超时费”,简单说,它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高速超时费”的设置,是为了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但是在评论员晏扬看来,这分明就是一种乱收费。

10月27日《北京青年报》刊发的《高速“超时费”就是一种乱收费》的评论指出,“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可问题是,你不能偷换概念,把打击换卡逃费‘偷换’成打击行驶超时。车辆行驶超时有多种原因,并不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就像新闻中的黄先生,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因此‘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凭什么要交‘超时费’?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休息多长时间。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高速行车,安全至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为缓解司机行车疲劳而设,司机在服务区停留多长时间,完全由司机视自身情况而定,法律并没有为服务区休息时间设置上限。那么,收取“高速超时费”有法律依据吗?

“收取‘高速超时费’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这是评论者殷国安的发现。10月27日,殷国安在《南国早报》撰写评论呼吁,“高速超时费”应当取消:“早在2012年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就曾表示,对超时车的处理,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当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甄别、认定。那么,从现在的观点看,应该坚决实行“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应该一律取消。”

早在3年前,媒体就曾经讨论过“超时费”到底该不该收取。2012年时,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只需40元的高速费时,竟要缴纳385元的超时费。媒体调查发现,尽管各地高速管理部门对“超时费”的约定时间不同、收费标准迥异,但在收与不收的问题上,各地的做法倒是高度一致:收!各地公路管理部门都表示,收取这项费用,是为了防止有的司机“换卡逃费”。

“换卡逃费”到底是怎样一种逃法?评论员们也根据官方的解释做过一些技术性分析。评论者赵志疆当时在《齐鲁晚报》的评论中分析到,“换卡逃费大多发生在营运车辆身上,就是相向行驶的两辆车通过中途换卡偷逃过路费。此举不仅需要事先策划,而且需要实时联系,对于私家车辆来说,可行性并不大,而且成本似乎也过高。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换卡逃费,而将所有因故滞留的车辆打为嫌疑人,并施之以惩罚性收费,显然有失公允。”

时过三年,这种惩罚性措施并没有丝毫变化。每一次媒体聚焦“高速超时费”的合理性时,高速管理部门都会提醒驾驶人,“在服务区休息过,一定要留个证明,这样可以免去超时费用。一定要注意保留在服务区就餐、加油或修车的发票并保管好,稳妥一点甚至可以请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上注明时间,就可作为因客观原因超时的凭证。”

留证明并不是复杂的事情,但因为“高速超时费”在很多车主心中缺乏合理的成色,高速管理部门处于善意的提醒,也并不能消除评论员们心中的愤懑。同样是在《高速“超时费”就是一种乱收费》的评论中,作者晏扬质问道,“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因为,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地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吗?”

一项缺乏民意基础的惩戒措施,无论官方的提醒如何善意,依然消解不了它在民众心中“霸王条款”的印象。如若再谈及义务和责任,民众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吐槽的糟点恐怕更多,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车主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从来不是简单的甲方乙方关系,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从来都是不对等的。

因为各种原因,车主在高速路上不小心超时了,他们必须向高速管理部门缴纳“超时费”;但是,高速上如果达不到高速标准时,有谁见过高速管理部门赔偿车主“超时费”的吗?按照道路法规的规定,高速上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但有时有些高速公路因为修路限速40公里,等车主下高速时,高速费一点折扣都没有。这个时候,车主被迫造成的“超时”,高速管理部门可曾承担过责任?

国内高速公路收费之乱象,一直是舆论口诛笔伐的焦点。在法据不实的情况下,既然高速管理部门坚持要收“高速超时费”,那么,他们确实也应该考虑因为达不到高速最低限速而造成的“超时”,是不是也应该向车主缴纳?在责任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高速管理部门单向收取“超时费”,诚如评论者赵志疆所言,他们恐怕摆脱不了“不当得利”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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