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在一起的全球化

关于全球化的一组简短书评

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进行了大量限制、捆绑手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当然存在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规范,但不能以风险为借口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打压和限制。

1.   指责之一: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反洗钱(AML)和‘了解你的客户’(KYC)两大基本原则

评:账户实名制是有必要的,互联网金融有能力做到这一点。问题是,在科技飞速进步的21世纪,央行按照银行的“传统方法”作为开户要求,也显得太不与时俱进了,是刻意给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添堵)。

2.   指责之二:第三方支付最大的问题就是其资金缺乏监管,体系内封闭循环,但一旦资金链断裂,不具有偿付能力。设置这些门槛的目的,是不希望大家都把钱过多地存放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账户沉淀资金即备付金总额已达约1100亿元

评:随着投资者理财意识的增强,没有人会傻到把大量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沉淀资金1100亿,听起来很吓人,但平摊到每个用户只有人均几百元,没什么大不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而言,其盈利并非靠占用沉淀资金,而是靠交易费用和金融服务。

其实,真正带来危险的是预付卡公司(包括大量线下发卡的理发店)。此类公司大可取缔。

3.   指责之三:通过限制支付的账户功能,使其回归通道的本质;支付公司的初衷就是为电商解决小额支付的零散金额问题,但逐步跨越了很多边界

评:这样的观点是对创新的无知和打压。作为新的业态,支付公司商业模式一直在创新和演变。如果仅仅靠支付通道业务,支付公司将成为“鸡肋”。支付公司真正的价值是数据和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

4.   全功能银行账户开户,仍以柜台面签为主,所有的远程验证手段,包括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机具,可以作为辅助开户手段。委托有物理网点的银行代理现场开户,已经可以满足网上银行的大部分需求

评:按照这样的规定,网商银行、微众银行有何存在意义?不如关了算了。央行固守柜台免签开户,不就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地位吗?众所周知,银行网点的存在价值已经不大,除了开户之外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可以网上进行。一旦允许网上开户,银行网点将变得多余,大量银行网点的关闭,是银行不愿意面对的痛苦。但这一趋势是难以阻挡的。

5.   对于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的双验证因素,以及要求“通过硬件设备加密”。在支付行业看来,这意味着电脑支付必须用U盾、手机支付必须用外接硬件。

评:这不是故意设置障碍吗?如今的技术进步,完全可以抛弃硬件设备加密的陈旧思维。我们不能抱着“旧时期时代”的石头当成宝贝

6.   通过限额将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限定在一定额度的转账范围内,大额走银行,因为银行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和承担反洗钱的义务

评:反洗钱的关键,是让第三方支付公司加强对账户的管理和监测,而非一限了之

7.   如果银行、各类机构都可以在互联网支付企业开户,形成一个闭环,内部清算,第三方支付不就等于央行了?”前述央行人士强调,“闭环资金不透明、信息来源不明、交易不留痕,一旦发生风险,很容易放大”

评:互联网交易处处有痕迹,何来“交易不留痕”之说?央行可以要求支付企业对“可以交易”进行监测并承担风险提示义务,但不能欲加之罪

8.   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评:中国的金融之所以乱到今天这个程度,就是因为银行体系的垄断、低效和无能。正确的出路不是继续保护落后的银行,而是要引入民间资本“搞活”金融。对支付公司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的,应该鼓励并发放牌照,纳入监管即可。“法无禁止皆可为”,央行应该成为金融创新的呵护者而非扼杀者

9.   近日央行的一份内部报告,列举了近年支付机构的风险案例和支付系统漏洞。这份报告称,支付机构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风险意识薄弱、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

评:问题是存在的,但应该以建设性的方法去加以完善,而非以此为借口进行封杀。银行不也屡屡存款不翼而飞吗?是否应该把银行一关了之?

10.                 P2p只能托管在银行,不能在第三方支付托管

评:这是典型的歧视行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托管人是谁,而是要明确托管的标准、体系和责任。只要有了规矩,第三方支付完全可以承担p2p资金托管的业务

央行应该怎么做?

1、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要相信互联网金融企业,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会自发地不断改进和完善;要给予新生事物成长的空间;

2、要“善意监管”、不要“恶意打压”:任何行业都需要规范,但这些规矩应该是合理的,不能变成对创新的束缚;当务之急是对p2p要明确准入标准和行为规范,避免恶意的欺诈事件;

3、以透明度为监管核心: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很容易监管,因为数据和交易很容易留下记录。监管部门应该思考:如何通过关键信息的报送、记录的保存、现场检查等方法,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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